《安徽省邮政管理条例(草案)》收寄违禁物品最高罚两万

24.09.2014  11:27

  《条例(草案)》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收寄、分拣、运输、投递过程中发现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如实记录物品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等内容。安全证明和收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快递企业若违反规定,对用户未能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予以收寄,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安全证明和收寄记录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