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21岁女子遗弃二胎幼子在公厕被拘两日 芜湖法官说“法”

19.04.2018  15:32

生而不易,在这个世界上,有太多的责任压得我们喘不过气。而亲情是我们源自血脉的“共振”,因为一时的困境放弃亲情,一时轻率的决定往往让很多人遗憾终生。4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21岁的二孩母亲马某抱着两天前险些被自己遗弃的小儿子走出了滨江派出所的大门,两天的拘留 教育 让这位年轻的妈妈清醒反思,幸运地是上天给了她反悔的机会。年轻的母亲低头凝视孩子,决心振作起来好好抚养孩子,这件让人揪心的事有了圆满的结局。

年轻母亲将幼子丢弃在厕所

“谁家的孩子丢了!速来鸠兹广场认领!”4月14日中午,一则朋友圈的信息传遍江城。一岁左右的男童在鸠兹广场女厕中边爬边啼哭,没有穿鞋袜,裤子也尿湿了,无助地哭喊声让人揪心。

一位保洁大叔抱起孩子报警求援,附近的好心市民为孩子送来衣物和食品,而离了母亲的孩子怎么哄都没用,一直大声啼哭着。当天中午,一位自称孩子外婆的女士来到滨江派出所认领自己的外孙。当晚20时许,民警将孩子母亲马某以涉嫌遗弃罪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审查,今年刚刚21岁的马某经历坎坷,15岁时就辍学打工,原本想减轻家庭负担,却在工作中认识了孩子的父亲,先后生下两个孩子。由于两人没有稳定工作,有了两个孩子后, 生活 压力增大,感情也出现问题。今年春节,马某带着小儿子赌气回到娘家,就在几天前,马某和家人发生矛盾后外出,14日上午,她带着孩子在鸠兹广场玩时,想到自己的遭遇,一时冲动将孩子丢弃在公共厕所后离开。滨江派出所民警以涉嫌遗弃罪将马某拘留。

遗弃“幼病老弱”亲人可能触犯《刑法

刚刚在芜湖发生的遗弃 亲子 事件,其实并不鲜见,记者以“遗弃”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全国各地发生的遗弃“年迈老人、年幼儿童、患病伴侣”的事件时有发生。很多人都对“遗弃罪”的界定并不清楚,究竟什么样的行为能构成遗弃罪?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追责?为此,记者采访了南陵县法院刑庭法官潘礼银。

潘法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通常“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此处“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结合多年接触的相关案例,潘法官总结了拒绝扶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亲人的动机:“有的子女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父母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父母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患病妻子或者丈夫等。”

遗弃虽可定罪亲情无法斩断

什么样的遗弃行为能构成犯罪呢?潘礼银法官解释说,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既要有扶养义务,又要有扶养能力,且拒绝扶养应产生严重的后果。这里的遗弃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是根据司法实践经验,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等。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承担扶养义务。

如果生活中遇到此类遗弃行为,该如何维权?遗弃罪是否只能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自诉是否行得通?潘法官认为,遗弃罪原则上是公诉案件,但在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时候,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遗弃罪的时候,法院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

“古语有云:‘父之笃,兄弟睦,夫妻和,家之肥也。’无论是子女的赡养还是父母的扶养,不仅有法律来进行约束,亦更需要道德自律,并倾注以真情。亲情的可贵,正在于面临人生困境时的互相扶持,困境是一时的,而亲情却是绵延一生无法斩断的。”潘法官说。记者 顾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