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工作

28.02.2015  13:17

为全面加强全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修订GSP认证工作,近日,省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局、直管县局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确保认证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如期完成。

一是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认证工作由各市局统一组织实施。对已经下放到区、县局(省直管县局除外)的,应尽快收回,并做好后续认证衔接工作。

二是加强领导,严格把握标准。要以药品零售企业许可证换证、GSP认证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推进兼并重组,促进连锁发展。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有10家(含)以上直营连锁门店,方可申请办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坚持准入条件和认证标准,在确保认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务必于2015年底全面完成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工作。

三是抓好结合,实现同步推进。要将认证工作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专项整治、《告全省药品零售企业员工书》张贴后举报核查及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提升工作效能。从3月1日起,全省实施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GSP认证“两证合一”。

四是掌握进度,及时报送数据。各地于每月5日前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进度月报表》电子版报送至省局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处。认证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可随时向省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