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运用扶贫再贷款精准支持金融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合银发〔2016〕142号)

13.12.2016  17:17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安徽省农村信用联社,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精准扶贫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扶贫再贷款精准支持金融扶贫的导向作用,大力推进金融扶贫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银发〔2016〕8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办扶贫再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16〕9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管理细则>的通知》(银发〔2016〕17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政策优惠

(一)明确支持对象范围。扶贫再贷款是人民银行为支持贫困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扩大贫困地区信贷投放,而对其发放的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的发放对象为《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确定贫困县和未纳入上述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4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体现精准扶贫导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借用扶贫再贷款后,应将再贷款资金全额用于发放贫困地区贷款,优先和主要带动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以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积极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三)延长资金使用期限。扶贫再贷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三个档次,扶贫再贷款到期后符合制度要求的可申请,展期次数在传统支农再贷款基础上增加至4次,实际使用期限最长5年。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资金用途,合理安排申请扶贫再贷款期限。

(四)实施再贷款利率优惠。扶贫再贷款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为优惠的利率,按照3个月1.45%、6个月1.65%、1年期1.75%的再贷款利率执行,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调控需要和扶贫实际适时调整。借用扶贫再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将扶贫再贷款优惠利率传导至贫困地区实体经济,切实降低贫困地区贷款利率水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

二、强化贷前调查

(五)摸清有效金融需求底数。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扶贫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协作,做好和乡镇人民政府、驻村扶贫工作队(村两委)的对接,对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情况开展摸底调查,摸清贫困地区产业特色、建档立卡贫困户基本信息和金融需求等情况,为扶贫再贷款发放提供基础信息支持。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作为金融扶贫主办行的职责,摸清责任片区贫困村、贫困户脱贫路径的金融需求。对于符合申请扶贫再贷款条件的地方法人机构,贫困地区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并鼓励其运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贫困地区贷款,促进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

(六)严格再贷款贷前资料审核。原则上扶贫再贷款应采取“项目化”模式发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扶贫再贷款前,要提供借用扶贫再贷款资金意向,特别是意向发放的公司类贷款业务资料。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再贷款发放前对资金用途的合理性、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政策实施效果等进行审核评估,优先支持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能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贫困户就业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村合作社的金融需求。

三、提高放贷效率

(七)积极满足金融机构扶贫再贷款需求。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在符合再贷款管理要求的基础上,积极安排扶贫再贷款限额,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如遇扶贫再贷款限额不足的,可及时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申请追加。

(八)提高再贷款审批发放效率。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自接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扶贫再贷款申请和发放项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扶贫再贷款审核、审批、发放工作。可通过优化再贷款审批流程,结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还款能力、扶贫金融服务、质押品等情况,合理核定授信额度,通过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实施“核定额度、循环使用、随借随还”的管理模式,提高再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可在核定的扶贫再贷款额度内,结合自身扶贫金融需求,循环使用扶贫再贷款资金。

(九)及时传导扶贫再贷款政策优惠。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在借用的扶贫再贷款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完成贫困地区贷款发放工作。对在上述期限内未用于发放贫困地区贷款的扶贫再贷款资金,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全部收回。

四、严格监督管理

(十)加强贷后跟踪核查。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法人金融机构建立扶贫再贷款使用台账,并每季度将台账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法人金融机构扶贫再贷款借用期间,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资金的投向、用途、利率和金额等是否符合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求,是否充分发挥扶贫再贷款政策效果,推动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促进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等。

(十一)强化政策效果评估。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按季开展扶贫再贷款使用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扶贫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投向用途、利率优惠等,特别是对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企业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政策效果。每季度首月10日前,由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向合肥中心支行汇总报送上季度扶贫再贷款政策效果评估专题报告。扶贫再贷款政策效果评估结果纳入法人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评估范围,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内,综合采取多种政策手段对法人金融机构扶贫金融行为进行激励约束。对政策效果评估结果较好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

五、推进政策联动

(十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宣传解读扶贫再贷款的内涵实质,明确扶贫再贷款是人民银行支持改善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政策措施,强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坚持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贫困地区贷款,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十三)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法人金融机构通过优化业务流程、改进授权管理、针对性产品创新等方式,拓宽贫困地区融资渠道,探索发挥扶贫再贷款与金融创新的政策组合效应,加大扶贫小额信贷、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民贸民品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稳妥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和金融扶贫工作的有机结合。

(十四)探索推进扶贫银政合作。贫困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与扶贫办等主管部门的工作联动,借用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优势,建立金融精准扶贫信息对接共享机制,必要时还可与有关部门协同建立扶贫再贷款联合前置审核体系,确保政策资金用于精准帮扶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探索建立使用扶贫再贷款与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挂钩机制,提升扶贫再贷款政策导向效果。有条件的贫困地区可探索建立与地方财政、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机制,运用好各项扶贫政策,探索通过担保、贴息、风险补偿、专项奖励等多种形式资金,发挥对扶贫再贷款的撬动作用,提升使用扶贫再贷款发放贫困地区贷款的风险控制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