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疏导车用天然气价格 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28.12.2017  03:14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近期,中石油、中石化公司对供应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实行了季节性上浮。记者从省物价局了解到,为缓解当前我省车用天然气供求矛盾,保障我省天然气供应安全迎峰度冬,省物价部门发出顺价疏导我省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通知表示,按照中石油、中石化公司供应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浮周期和上浮幅度,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我省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可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实行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具体执行价格由各车用气经营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

2018年4月1日起(或上游公司提前终止季节性价格上浮时),各车用气经营企业要立即终止价格上浮,恢复执行省物价局原核定的车用气销售价格。

各车用气经营企业要积极向上游供气企业争取气源,着力保障我省车用气正常供应和市场平稳运行。各地价格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和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擅自提高销售价格以及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