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手机店老板以赠送苹果手机为诱饵 多次奸淫幼女致怀孕

27.01.2015  11:00

宿州市一手机店老板以赠送幼女苹果4为诱饵,将幼女奸淫,为了长期霸占,这个老板对幼女拍摄裸照和视频,以此对幼女就行要挟。近日,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

2013年11月初,被害人高某某(1999年12月10日出生)到宿州市二中南门东侧被告人马某某经营的手机店修手机。马某某以送一部“苹果4”手机为条件,诱骗高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裸照和视频。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初,马某某以把视频发到网上为要挟,先后三次与高某某发生性关系,致使高某某怀孕(已流产)。一审法院遂以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九个月。马某某不服原判上诉提出其不知道被害人高某某不满十四周岁,原判量刑过重。

经宿州中院二审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以上终审裁定。(曹杰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