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两个资金管理办法规范政府财政资金使用

20.09.2014  11:05

  安徽广播网9月20日讯(记者:徐军) 省政府办公厅9月19号发布《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基本财力类、民生保障类、区域发展类、引导激励类和其他补助类等五类,重点增加对革命老区、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市、县不得将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违规提高人员经费标准、违规增加“三公”经费支出、违规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违规对企业和个人实行税费减免或返还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支出。

  《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新设立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现有专项资金应逐步明确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专项资金执行期限满后自动撤销。专项资金应遵循专款专用,突出支持重点、注重市场机制、发挥杠杆效应,主要采取贴息、担保、后补助、购买服务、民办公助、公私合营、绿色租赁等方式使用。支持企业发展,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资本金等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市、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