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

16.12.2016  19:39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日前,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亳州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将所属行政区域分等定级、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等方式,对土地开发、利用、保护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办法》明确,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市局城区分局和县(区)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国土资源所应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所辖区域划分不同等级的巡查区,分别开展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市国土资源局对城区分局和县(区)国土资源局及所属国土资源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进行督查或抽查。实行重点巡查的区域范围有基本农田保护区;城乡结合部、村庄周围、主要道路两侧;重点矿区和国有矿区周边地区;工业项目集中区和个私企业较为集中区;小集镇周边等地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市局城区分局和县(区)国土资源局每月不得少于3次,国土资源所每月不得少于4次。 
        《办法》明确,各单位对巡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经现场口头制止无效的,巡查人员应在登记巡查记录表后,报告组织实施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书面制止。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书面制止无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同级监察、发改、规划、建设、房产、公安、安全监督、电力等相关部门或机构发出书面告知函,联合制止违法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书面报告组织实施巡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立案查处。
        《办法》强调,在巡查工作中,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一是未按巡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计划等规定进行巡查的;二是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三是发现违法行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四是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报告不及时或接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五是填写巡查台账或者录入巡查信息弄虚作假的。(张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