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副市长黄化锋就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提出要求

09.12.2014  11:18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的新《安全生产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铜陵市副市长黄化锋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提高全市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一要牢记“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新《安全生产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此条立法宗旨的提出告诉我们,“以人为本”已不只是单纯的思想理念,更是重要的法律条文;“安全发展”不只是政策的宣传目标,更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人是社会的根本,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力量。因此人的问题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更应该倍受重视。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达到更好的生活水平,要拒绝带血的GDP,推动企业生产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要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两大责任 。此次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政府监管措施,增强了监管执行力,也进一步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地位。日前,我市已下发文件,要求在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严格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责任,切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安全生产考核和问责,夯实了安全生产的管理基础,今后要继续一以贯之地加以执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加强培训,推进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要自觉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促使企业安全发展。

 
              三要强化“出不起事故、不敢出事故、主动预防事故”的压力机制 。要坚持强机制严追究,确保令行禁止、行不贰过。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依法从严治理,就是全面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违章、违标、放纵隐患存在等危害职工生命安全的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出不起事故、不敢出事故、主动预防事故”的压力机制,从而确保安全生产各项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当前,我们要结合“六打六治”专项行动的开展,深化“打非治违”工作成效,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