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购买的拖拉机竟是入了别人户的

19.07.2014  17:41

      (案例简介】2014年6月9日消费者刘某在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26000元的某品牌的拖拉机和一台价值2500元的某品牌的旋耕机。当时刘某要求某农机公司开发票,某农机公司称该拖拉机是补贴过的,过几天给其开发票。6月26日刘某再次去某农机公司索要发票,某农机公司让其回去再等等,并交给刘某一个牌号为皖109XXXX的车牌,告知回家挂在拖拉机上就行了。“自己还没给拖拉机办理入户,农机公司怎么会有车牌。”刘某觉得不对劲,立即到县农机局询问,经查该拖拉机已入户到三塔镇姜某的名下。刘某认为某农机公司卖给自己的是已入户的拖拉机,属于欺诈行为,要求某农机公司退拖拉机和旋耕机的货款共计28500元,遭到某农机公司的拒绝后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刘某的投诉,经调查,刘某投诉属实。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某农机公司负责人胡某。胡某承认该拖拉机今年2月份的确曾卖给姜某,称当时姜某交了订金2000元,机子也开回了家,入户手续都办好了,可后来因其家人生病住院,无钱付剩余货款,而其正等着资金周转,故将机子收回。该公司员工在卖给胡某拖拉机之前告知:“该机是补贴过的,一步到位的价格为26000元。”而该拖拉机出厂售价为40200元,其中国家补助10800元,扣除国家补助的话正常售价为29400元,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公司非但没有从中赚钱还亏本了。现如今胡某都使用该拖拉机收割过一季麦茬了,即使退货也得扣除一定的折旧费。刘某认为虽然买拖拉机时某农机公司告知拖拉机补贴过的,但没有告知该拖拉机已入户了,如果事先告知该拖拉机已入户,其肯定不会买的。对于要折旧费更不合理,其买拖拉机时都已到收割季了,买回机子不可能不使用,得知该机子已入户也是在收割完之后。某农机公司称既然告知刘某拖拉机补贴过,肯定一切入户手续都办好了,不给拖拉机办理入户,补贴也享受不了,这是常识,大家都知道。李某认为该“常识”除了卖拖拉机的知道,大部分消费者都不知道。投诉双方就是否退全货款各执己见,县消协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宣传相关法律规定,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诉方太和某农机公司退还投诉人刘某拖拉机和旋耕机货款28500元,投诉人刘某确保该拖拉机和旋耕机清净完整(脱漆处补漆),承担运输费500元。       这是一起拖拉机入不了户发生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本案中,消费者刘某索要购买拖拉机和旋耕机的发票,作为经营者的某农机公司必须出具。刘某享有知悉所购拖拉机真实情况的权利,某农机公司不明确告知该拖拉机之前卖给过其他人,现已入户的真实情况,缺乏诚信,侵犯刘某的知悉真情权。因此,某农机公司应依法退还刘某所购拖拉机和旋耕机的货款。 (责编: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