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健康脱贫综合医保实施细则 强化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综合医疗保障

23.03.2017  13:23

      3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 《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强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和慢性病综合医疗保障,扎实推进健康脱贫工程。

  《细则》明确,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的对象为截至2015年底由扶贫部门确认的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已脱贫人口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继续享受政府兜底保障政策。县级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退出机制,依据规定对已脱贫人口和新增贫困人口进行确认和调整,及时交换至“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确保贫困人口识别精准、身份信息准确完整。同时,做好因病致贫、返贫人口患病核查工作,及时更新维护数据信息。

  实行贫困人口 “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疗保障政策,即提高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待遇水平,设定政府兜底保障线,实行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两免两降四提高”等综合补偿后,在县域内、市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年度自付费用分别不超过0.3万元、0.5万元和1万元,剩余合规医药费用实行政府兜底保障。同时,实行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补充医疗保障,贫困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补偿后,剩余合规医药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

  根据《细则》,贫困人口就诊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等依照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住院治疗全部纳入临床路径管理,实行按病种付费。实行定点诊疗、基层首诊、分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原则上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县域外转诊实行备案管理;除急诊、急救等特殊情况外,未经转诊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不纳入综合医保报销范围。急危重症等未及时实行备案转诊的,先向县级基本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电话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