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男子贩卖冰毒还“黑吃黑” 零口供仍被判刑十六年

30.06.2015  16:24

朱某某伙同他人贩卖冰毒,而后“黑吃黑”抢劫冰毒。案发后,面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朱某某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企图逍遥法外。法院当然不会给他这个机会—— 近日,在朱某某“零口供”的情况下,无为县人民法院以贩卖冰毒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财产及相应罚金。

朱某某和汤某某为来钱快,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起初,两人“合作”较为愉快,且在无为“毒友”圈小有名声,甚至做到了可以从他人处赊购冰毒,然后再转手贩卖的地步。

贩卖冰毒还“黑吃黑”

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汤某某和上线毒贩刘某某取得联系,称要向对方购买一些冰毒。在无为县无城镇某宾馆旁的车内,汤某某向刘某某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赊购了50克冰毒。然后,汤某某伙同朱某某将这些冰毒贩卖给他人。没多久,这50克冰毒便被两人销售一空。

既然生意不错,汤某某、朱某某两人自然不会放过这个发财的机会。几天后,汤某某再次和刘某某取得联系,又以同样的价格向对方赊购了50克冰毒。汤某某没想到,这次,昔日好搭档朱某某下定了“黑吃黑”的念头——后者于次日将这50克冰毒从汤某某手中抢走了。

此后,汤某某、朱某某及毒贩刘某某贩毒一事东窗事发,汤某某和刘某某先后到案且均被刑拘,朱某某被侦查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前不久,四处躲藏的朱某某也被抓获。

朱某某到案后,无论是在该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对其参与的两起贩毒的犯罪事实坚决予以否认。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充分证实了朱某某贩卖毒品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在朱某某“零口供”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及抢劫罪。

最终,无为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抢劫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