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个人信息8万条 合肥两男子被提请逮捕
31.08.2016 00:40
本文来源: 公安厅
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何某自2015年6月、7月从事贷款业务后,多次通过网上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电话推销贷款业务。自2016年3月起,何某在从网上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使用的同时,将非法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并在2016年6月底,伙同犯罪嫌疑人胡某通过网上宣传的方式,将已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进行牟利。
据犯罪嫌疑人何某供述称,2015年6月、7月开始做贷款业务时,便在网上向他人购买个人信息并拨打电话问对方是否需要贷款。见贩卖个人信息有利可图,2016年3月份,何某开始低买高卖个人信息,从中赚取差价。
据其介绍,主要出售的是企业老总、经理个人信息、车主信息、小区业主信息、全国各地银行客户个人信息以及股民信息。“初期购买公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是用于我开展业务,拉人贷款。
后来我低买高卖,从中赚差价,同时也和别人交换信息。出售这些信息,获利六七千元。”
犯罪嫌疑人胡某供述称,何某给他提供了平台,让他在网上打广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提供信息,赚取的钱二人分成。“我这边共出售了3万余条信息,从中获利3000余元。”
目前,警方以何某、胡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至合肥市瑶海检察院依法审查逮捕。
□延伸:侵犯个人信息可判七年
为了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而,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已经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253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来源: 公安厅
31.08.2016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