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车撞倒限高架 肇事逃逸司机被拘留

01.06.2015  02:02

  合肥在线讯 (贾文荣 韦韬 文/摄) 5月31日5时23分,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逻一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南二环与合作化路附近进入高架桥的限高杆被大货车撞倒,大货车逃逸”。


大货车撞向限高架的瞬间(监控画面截图)

  事故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具体事故地点位于南二环进入金寨路高架的匝道入口处(往经开区分向),该处限高架严重损坏,肇事车辆逃逸。

  该案性质恶劣,合肥市交警支队迅速成立了专案组调查此案。经调阅现场周边多处视频监控资料,专案组锁定肇事车辆为皖NA41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六安市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进一步调查,民警初步锁定肇事逃逸嫌疑人为王某宇(男,47岁,肥西县官亭人),当日上午10时,专案组民警在淝河路将王某宇及肇事车辆抓获归案,王某宇对驾车撞坏限高架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南二环进入金寨路高架限高架被撞倒的瞬间(监控画面截图)

  经初步调查,违法嫌疑人王某宇驾驶皖NA413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六安送黄沙到合肥。5月31日5时17分,王某宇驾驶该车经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省立医院南区附近(由于是5月30日夜以后,由六安送到合肥的第二趟黄沙)因犯困,导致车辆向右跑偏,等瞬间惊醒回正方向,已经来不及了,右侧车厢板前部撞上南二环主道与上金寨路匝道之间的限高架立柱,导致限高架损坏。据嫌疑人交代,其发生事故后给车主打电话没有打通,且担心受到处理和因沙子洒在路上导致城管部门的处罚,所以驾车逃逸。

  目前,违法嫌疑人王某宇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依法行政拘留、罚款1000元,并记12分。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合肥交警部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新闻链接: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二)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

  (三) 刑事责任: 对于交通肇事后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构成及相应刑罚进行了细化的规定:该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