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调委会联调  化解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17.03.2015  15:10

  2015年3月12日,安庆矿区办事处马鞍社区居民韩某私人找到谭某某为其过世长辈清明修坟,二人在用袋装沙搬运时,谭某某突然晕倒,后经医院救护人员到现场进行抢救后无效死亡。事后,双方就事故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韩某认为谭某某的死亡可能是因突发疾病去世,与他的雇佣无直接关系。而谭某某的家属则认为即使是临时雇佣,在用工期间,也应该对雇工的死亡负责。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不断升级。

  安庆矿区办事处和马鞍社区调委会联合展开调查,在了解事情经过后,认定双方临时雇佣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不能排除谭某某是因自身疾病引发死亡的因素,但谭某某确实是在工作过程中突然倒地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死亡和工作没有关系,因此,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办、社区两级调委会多次协调下,韩某终于同意支付谭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万元,成功化解了这一矛盾。(铜陵市郊区安铜司法所 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