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男子帮人提取诈骗款提成900元 获刑9个月被罚3000元

20.08.2016  02:03

年纪轻轻的他不努力工作挣钱,却搞起了旁门左道,曾两次因盗窃入狱。这一次,他竟然帮人提取诈骗款并从中提成。

日前,颍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案件,被告人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帮人收取诈骗款,从中提成

去年,韦某某认识了一名自称“柴哥”的人。“柴哥”告诉韦某某,其有个发财的门路,会有人不定期将数额不等的钱款汇过来。但“柴哥”称自己不方面出门提钱,只要韦某某将钱取出来,就可以给他15%的提成。

韦某某知道“柴哥”的钱不干净,但在利益面前,他还是将自己的 银行 卡号告诉了“柴哥”。

当年7月31日,“柴哥”开始行动了,他伪装成亲戚向阜阳的吕某某借钱。第二天,吕某某没有经过认真核实,就到某银行阜阳分行将6000元钱汇款至“亲戚”提供的账户上。其实,这些钱全都到了韦某某的银行卡上。

当日,韦某某使用该银行卡在广东省一建行网点的ATM机上分两次取款,后将该款交给“柴哥”,“柴哥”给韦某某提成900元。

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获刑九个月

发现被骗后,吕某某报了警。

根据银行卡上的身份信息,2015年11月28日,广东省警方将涉嫌诈骗的韦某某抓获。

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帮助他人取款的事实,但其对“柴哥”的身份知道的不多。

经调查,2003年3月4日,被告人韦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2月24日,他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今年6月28日,被告人韦某某的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6000元,吕某某对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近日,颍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且到案后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处韦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