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签署保证书

28.02.2017  21:04
 

  安徽法院网讯  “我依法自愿向法庭作出如下保证:一、如实向法庭提供我所知道的一切案情;二、不作伪证;三、不提供虚假证词;四、不隐匿证据。我的证言如与上述保证不符,接受法律制裁。

  2月24日上午,在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太平法庭的庭审现场,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正在开庭,证人崔某当庭签署并朗读了《证人保证书》,随后当庭就案件的相关事实作证。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为制裁民事诉讼伪证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原则转化为制度,对证人签署如实作证保证书的程序和后果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义安区法院积极落实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做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有利于增强证人作证的责任感,能够起到心理约束和法律威慑的作用。证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字或捺印。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后果是,该证人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