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环保民间组织不再说“难”

25.02.2016  19:42

    ——《关于支持环保民间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是追究环境违法行为、提高企业违法成本,进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手段。然而,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统计,目前环境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绝大多数涉及破坏生态、污染环境企业的惩处集中在行政层面。并且,这种“处罚式环保”受处罚金额上限等因素制约,对于警戒违规企业,往往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征缴的罚款数额远不足以抵偿恢复环境的支出,往往需要动用大量财政经费“补窟窿”。另一方面,公众无法通过司法手段进行环境维权,转而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解决问题,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得解决”的恶性循环。2014年“新环保法”实施后,由“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等环保组织相继提起的“南平毁林案”、江苏泰州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等一系列公益诉讼案件相继胜诉,在推动司法途经解决环保问题进而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环保民间组织开展公益诉讼还存在以下困难:一是立案受理难。在一些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中,不乏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纳税大户,部分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违法行为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司法部门也往往在“地方保护”的干预下,以不符合立案条件、建议庭外调解等理由,拒绝受理环境污染案件。二是证据收集难。环境污染证据搜集技术性强,而环保民间组织大多缺乏专职的环境科学技术人员和环境法律专家,收集环境污染证据的能力和应用环境法律诉讼的能力不足。能否拿出企业污染的证据,往往依赖于执法部门提供,而相关部门往往不会向环保民间组织提供有关污染数据。三是判决执行难。许多环保纠纷官司一打就是好几年,旷日持久的“拖”和“磨”中,大量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处罚。即使是最终宣布胜诉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按照胜诉判决如期执行也十分困难,一些企业以亏损为由拒绝履行环保赔偿义务。

  为此,安徽省工商联建议:

  一是畅通诉讼渠道。各级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畅通环保类案件的诉讼渠道。特别是畅通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该立案的一定要立案,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就不能拒之门外。

  二是促进信息公开。由省环保厅牵头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在努力治理和控制污染的同时,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健全公民举报制度、环境听证制度等,确保环保民间组织正常参与政策研究、法规建设、污染防治等重要活动。

  三是加强司法救助。建立促进环保民间组织公益诉讼基金,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公益诉讼案件中,由法院出面加大调取证据力度。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律解释的要求,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大对环保民间组织的司法救助。

  四是提高违法成本。借鉴美国的禁止令和民事罚款制度,即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同时,请求法院对污染企业发出禁止令或者判处民事罚款。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之上,加强刑事立法,降低入罪门槛,对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公益诉讼被告人进行刑事制裁,加重其违法成本,以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威慑力。

  责编:宣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