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车位销售新规:业主可按照车位配比增购车位

16.01.2018  23:11

合肥 热线讯 近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我市车位销售行为作出调整和规范。

目前,我市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管理规定是:建筑区划内业主每购买一套住宅,只能购买一个车位;非住宅类项目业主每购买一套房屋,可以购买一个车位,需增购的按规划配比增购。随着社会发展,车位销售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一方面不少开发项目车位销售不畅,长期闲置;另一方面有较多业主希望购买2个或多个车位,但由于政策原因,无法购买。

为了合理配置车位资源,满足业主正当需要,根据《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考长沙、广州、重庆、南宁等城市的经验做法,市房产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管理规定。

根据《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未售的,通过履行公示等程序,有需求的业主可以增购一个车位(一套房屋业主最多可购买2个车位;但不得同时购买2个车位,第二个车位应履行增购程序);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通过履行公示等程序,可将配建车位整体转让给从事车位运营管理的企业;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后,其未售出的车位应依据清算决定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含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属同一母公司的其它公司)名下,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购房人购买商品房后如需退房,其购买的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应一并退出并解除买卖合同;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车位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给本项目业主。

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2018年3月1日后,对不符合《通知》规定销售的车位,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