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弃大学录取通知书几经转手卖至8万元 原主人无法上学

01.04.2015  11:41

一份无人领取被弃置在学校的大学录取通知书几经周折后竟卖出了8万元的高价,原本与这份通知书毫不相干的人凭借着这份录取通知书顺利注册上学。一年后,这份通知书原来真正的主人通过复读考上心仪的大学后,却发现自己的学籍被盗,户口重户,无法上学。最终,随着事主的报案,一个派出所辅警协助办理假户口帮助冒名上大学的利益链条显现出来。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女孩赴京上大学被告之无法注册

2013年,经过一年的复读,灵璧女孩杨某收到了北京化工大学的录取通知书。这是一所其心仪已久的学校,但其到校报到注册时却被告之无法办理学籍注册。理由是户口重复。

得知女儿的遭遇后,杨某的父亲来到女儿以前的就读的学校,却又得知另一个惊人的消息。杨某的学籍被盗。见此,杨某的父亲慌忙到当地派出所反映情况并报案。经过查询后,发现杨某的户籍被转到山东后又转了回来。

就在杨某一家人报案后,警方抓紧时间调查时,2013年10月1日晚上,杨某的父亲接到一个电话。电话中,对方要求杨某从北京化工大学退学再次复读,条件是6万元补偿再加上一个新户口。对此,杨某的父亲断然拒绝。

一个户籍俩人同时使用一年多

接到杨某父亲的报案后,灵璧县公安局随即展开调查。调查发现,杨某的户口在2012年9月份被迁到了山东济南,一个月后又被迁了回来。而在山东财经大学里,竟然还有一个叫杨某的人在上学。

得知警方调查后,山东财经大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在该校上学的杨某真名叫张某某,并且不是灵璧人。其上学时所持的录取通知书的真正主人是灵璧的杨某,所用的户籍、学籍信息也是杨某。随后,山东财经大学责令冒名顶替的张某某退学,并注销了张某某的学籍和在校的各种关系。杨某的户口被真正迁回灵璧。随后,杨某在北京化工大学顺利注册上学。

至此,杨某及其家人才明白,原来一切的根源全部在于那份被她遗弃未领取的山东财经大学录取通知书上。

被弃通知书身价涨到了8万元

随着警方的调查,发现这份不被正主看中的录取通知书,在辗转到冒名顶替的张某某手中后,身价已经涨到了8万元。

据张某某陈述,2012年,她高考成绩不好,她父亲想让她上好大学。2012年9月13日,中间人把杨某的学籍档案、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交给她,让她复印一份,并背熟。同年9月15日下午,她父亲和中间人带她到山东财经大学报到。

张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证实,2012年,他为办理女儿张某某顶替灵璧籍杨某上大学的事花费8万元。2012年9月,邻居任某某拿着灵璧县杨某的学籍、录取通知书、二代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到他家,并让张某某将学籍档案内容复印并背熟。后他和任某某、吴某、一个姓曹的到灵璧县城,同灵璧的两男一女一起办好杨某户口迁出手续。任某某说给灵璧的中间人3万元。张某某到山东某大学报到并学习一年。后来杨某又考上大学,因户口被迁到山东无法入学。灵璧县公安局到学校调查,张某某被学校责令退学。

缓刑犯搭上辅警制造假户口

随着调查的深入,灵璧县的这两男一女逐渐浮出了水面。其中,女的身份是派出所协助户籍管理工作的辅警郭某某。而另两男,一人是因伪造居民身份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刘某,另一人则是因故意伤害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杨某就原就读中学的老师王某某。

据刘某交代,2012年8月,山东的曹某让他办一个假户口,给杨某复读用,让冒名顶替者用杨某的真户口去上大学。他当时向曹某要2万元,曹某同意先预付1万元。他把让王某某帮忙办理杨某的假户口,并给王8000元。王托关系补办了杨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9月的一天,曹某迁走了杨某的户口并付给他剩下的1万元。

经审理查明,为了给杨某办理新户口,刘某让王某某找到郭某某。之后王某某将写有杨某“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的纸条交给郭。郭违反规定在户籍系统上编造杨某虚假户籍信息,并打印户口本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之后交给刘某。

2012年9月26日,刘某通过王某某再次给郭某某打招呼后,让郭恢复杨某被迁走的户口。郭违反规定重新打印杨某的户口迁移证,交给刘某到灵璧县公安局户籍科签字。同年10月17日郭某某恢复杨某被迁走的户口,刘某送给郭某1000元。冒名者张某某入学后,将杨某的户口迁移证交于大学当地派出所入户,从而造成杨某户籍重复。

事发后企图用钱“摆平”

据王某某供述,2013年9月,郭某某告诉她办理户口出事了,找他要回杨某的假户口本,并退给了刘某6000元。随后,他和刘某一起找杨某的父亲,提出要给杨某六七万元,让杨某复读一年,遭到对方的拒绝。

见事情败露又无法收场,2013年10月1日,郭某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8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2月26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日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郭某某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刘某、王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刘某在前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属累犯。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原判缓刑部分,适用数罪并罚。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对郭某某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对刘某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对王某某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曹杰 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