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收法律文书,依法采取留置送达

18.03.2016  15:09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3月10日,桐城市人民法院金神人民法庭依法对一起被告拒收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的定作合同纠纷采取留置送达,有效避免了开庭时间的继续拖延,提高了办案效率。

  2016年2月,原告安徽某重工有限公司诉至桐城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安徽某水泥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欠款436409.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后,由于被告方公司在安徽省马鞍山和县,承办法官便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但却被拒收退回。此后承办法官积极与被告联系,可被告仍不予配合。为了使开庭时间不再被拖延,金神法庭的两位法官于3月10日上午亲赴和县,待抵达被告方公司后,该公司仍然拒绝签收该文书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两位法官将相关文书材料留置在该公司值班室,并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