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委“千万处长”一审获刑12年 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05.01.2015  11:32
核心提示: 千万余元的“家产”,除去100多万工资收入外,有200余万元为非法受贿而来,有6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1月4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农委原处长金树芳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获刑12年。宣判后,被告人金树芳未提起上诉。

千万余元的“家产”,除去100多万工资收入外,有200余万元为非法受贿而来,有6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1月4日,记者获悉,安徽省农委原处长金树芳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获刑12年。宣判后,被告人金树芳未提起上诉。

现年55岁的金树芳,安徽桐城人,大学文化。法院依法查明,2004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金树芳利用担任安徽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副处长、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复审,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推荐申报、监测及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申报、评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关照,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2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23.2万元、美元3900元、台币5万元及价值13.4万元的 购物 卡等财物。

此外,截至2013年,被告人金树芳个人及其家庭现有财产共计1136万余元,累计消费性支出共计73万余元,除去其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实的合法工资、福利收入122万余元、房屋租金收入13.2万元、受贿犯罪所得257万余元及以涉案钱款投资所获得的利息152万余元,被告人金树芳对其财产、支出与收入的差额部分仍有663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树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金树芳的财产、支出超过收入共计663万余元,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鉴于被告人金树芳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金树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金树芳未提起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正言 记者 王玮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