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昨闭幕 表决通过《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01.02.2015  21:36

  昨天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圆满完成预定的各项任务,在 合肥 胜利闭幕。

大会选举王福宏、刘晶璘、张华建、徐根应、梅劲为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了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安徽省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计划的决议、关于安徽省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的决议、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表决稿)》。(本报记者  魏永  黎静)

备忘录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从制定到通过仅一年

2014年3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多个执法检查组,奔赴全省各地就大气污染问题和解决办法等开展深入调研。

2014年4月11日,召开 新闻 发布会,宣布《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重点项目,制定过程将全面提速。力争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完成这部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工作。

2014年12月15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此稿增加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等内容,并相应增设了法律责任。

2014年12月20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

2015年1月26日至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看点

若违法行为严重

主要负责人辞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条例》细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和处分种类。

根据《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10种行为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这10种行为分别为:

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 天气 的;

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接到举报后未及时查处或者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没有予以保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