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中院“立体式”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21.05.2014  16:50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标志该市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正式开始。较之以前,此次审判权运行机制调整更突出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具有六个方面特点。

  一是划分职权明确责任。明确案件承办人即为主审法官,为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合议庭决定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负责;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事实、证据负责。合议庭承担开庭、评议等七项职责;庭室负责人有案件流程管理权;对本庭(局)审、执案件有监督权,对疑难复杂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案件进行督办和监控,对其他案件进行检查和抽查。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二是具有法官职务的其他人员办案常态化。规定院长每年主审或参审案件不少于2件,旁听庭审不少于8次;副院长和其他有审判职务的院领导每年主审或参审案件不少于4件,旁听庭审不少于12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主审或参审案件不少于6件,旁听庭审不少于12次;不担任审判业务庭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主审或参审案件不少于5件,旁听庭审不少于12次;不在审判岗位工作的法官每年主审或参审案件不少于3件,旁听庭审不少于6次。

  三是裁判文书审判长签发制度化。规定裁判文书一般由主审法官制作,其他合议庭成员共同对合议庭笔录审核、签字。裁判文书一般应由审判长签发。极少数案件则实行主审人上一级领导签发制,即该院院长、副院长主审的案件由院长签发;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该院庭长主审的案件由副院长、该院院长签发;副庭长和其他指定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审判员主审的案件由庭长签发。

  四是限制范围增加审委会审理案件亲历性。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主要在疑难、复杂、敏感案件,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辖区内具有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同类案件审判意义的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等级高的案件,以及其他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内选择主审、参审或旁听。至目前,审委会委员已提前集体旁听拟提交审判委员讨论案件2件,均认为听庭之后再讨论,效果更好。

  五是增加门槛限制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除法律、政策规定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外,通过增设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增加合议庭对审判联席会议决定的复议后方可在查清基本事实,形成倾向性意见的基础上,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是配套制度齐备确保取得实效。同时印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程》、《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规范发回重审、改判案件工作的规定》,调整《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对审判权机制改革暂行办法涉及的制度进行细化和主动衔接,确保改革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