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被“高额回报”蒙住眼

25.11.2015  14:53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危害更深,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危害严重
  利用“铜陵苏信投资公司”的名义,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网上注册“铜都贷”P2P网络借贷平台,随后利用网站发布虚构“借款标”诱导网民注册,并通过网银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汇入进行投标,而资金最后全部进入陈某某的个人账户。陈某某又将收到的部分投标款以更高的利息借给其他借款人,通过获取利息差赚取利润,再用后来投资人的钱偿还前面投资人的钱。短短数月,其网站注册会员就达4000多人,涉案总金额高达3.3亿元。至案发时,“铜都贷”平台出现多笔借款逾期未还,资金链逐渐断裂,最终导致1.2亿元的资金缺口无法填补。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副总队长李柏岭告诉记者,“铜都贷”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集资案,是我省公安机关查处的第一起利用P2P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的案件。假借P2P网贷平台名义非法集资,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非法集资手段,其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资金池,虚构借款人、借款标的及资金用途,以高利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给受害人带来巨大损失。
  我省警方查处的“徽州贷”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也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李柏岭介绍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注册成立安徽徽立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成立“徽州贷”网贷平台。刘某某等人在“徽州贷”平台上利用手中已履行过的、作废的或虚假的借款合同,把合同期限和数额修改后拆成数十个金额不等的投资标,反复在网站发布,并自行注册一些虚假投资人投标来吸引投资人跟随抢标,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此案涉及全国20余个省、3700余名受害人,涉案金额约2亿元。
  手段翻新愈加隐蔽
  近年来,随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群众投资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各种名目、采用各种方式骗取群众资金,大肆实施非法集资活动,且非法集资活动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危害更深,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包括假借P2P网贷平台名义非法集资在内,当前出现在我省的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大致有六种。”李柏岭介绍说,如借“投资理财”名义的非法集资,这类非法集资主要依托所谓投资咨询、担保公司等企业,进行虚假宣传,以高息为诱饵吸引群众进行投资。不法分子往往通过注册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选择繁华地段办公来为自己装点门面,以骗取投资群众的信任。
  其他形式还包括:以投资、预售墓地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一般通过虚构市场前景、许诺高额投资回报等,吸收公众资金;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通过非法设立农村专业合作社、互助会、基金会、储金会等来实现其目的;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有的以种植、养殖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开发旅游项目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的名义非法集资,虚构实力和投资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高额利息等形式的还本付息,诱骗投资人借款。
  重拳打击防范为先
  今年前8个月,我省警方共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53起,破案18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1名,涉案金额23亿余元,涉及集资群众6530人,挽回经济损失24794万元。其中,公安部督办的6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全部告破。
  “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压严打态势,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原则,不断挤压非法集资犯罪生存空间。同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完善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发生。”李柏岭表示,一方面,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一方面,群众也要学会识别并加强防范,远离非法集资危害。他建议,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从事的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是识别其是否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关键。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和吸收存款,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必须经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进行的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是非法行为。
  李柏岭表示,现实生活中,很多群众在认识上存在误区,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相混淆,误以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就是经过批准的,是合法的。其实,“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不代表其获得经营金融业务的行政许可。在参与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前,一定要核查集资和吸收存款活动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了解组织集资和吸收存款者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了其非法集资的本质。
  此外,应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和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风险更大。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是违法活动,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出现损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谨慎投资,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李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