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食药监优化服务 精简药企行政审批
中安在线讯 5月25日一早,安徽川洋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嫱,打电话给安徽省政务中心食药监行政审批窗口,咨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的事儿。当得知全省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审批及相关变更,已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件》合二为一,张嫱内心竟然有点小小的激动。
重复检查的烦恼
张嫱的激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办证复杂、流程繁冗,曾是药品经营企业的一大困扰。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许可改革前的审批模式是,根据提交申请,经现场检查合符合条件后,发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批件》。
企业凭此批件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业务,但在达成交易时,需要同时出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件》。而企业如果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时,同样需要办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件》变更。况且,经营许可证变更时需要现场检查,而在办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件》变更时,又要重新进行现场检查。重复检查不仅给企业造成了困扰,也增加了执法部门的行政成本。
改革不合理的事情
安徽省食药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决定改革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审批及相关变更事项的办事流程。即原来药品经营许可相关变更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相关变更,分两次申请调整为一次同时申请,合并检查,分别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进行变更并标注具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已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可在办理其他变更事项或换证时,凭《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件》一并办理。
整合调整《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件》,是安徽省食药监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重复监管的重要举措,这让一些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经营业务的企业,自然喜不自胜。(记者 檀美玲)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檀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