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基本用药招采调整质量评价标准 质量分3类10种
本报讯 (记者冯立中)近日,安徽省出台2014年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招标使用刚刚出台的、适用于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各类医保制度的安徽省基本用药目录,共包含1118种药物(包括520种国家基本药物)。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负责人表示,方案体现了确保质量、压低价格、保证供应的要求。目前,集中采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
为保证质量,该省对双信封制进行了调整,制定了详细的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将药品质量类型分成3类10种,每种均有相对应的分值,知识产权药、原研药得分最高,此外储存条件、原料来源、药品有效期、适应证、气雾剂及销售金额、行业排名等均有不同的加分,各种得分累计形成药品招标的技术标,技术标实行百分制,得分高者进入商务标。在商务标中,制定了具体的计算公式,代入技术标得分、报价、同组最低报价等,得出商务标综合得分,不再是“最低价中标”。
在控制高价药方面,安徽省规定,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全国采购价、安徽周边7省份最近一次中标价、省2012年县级医院集中采购中标价、社会药店零售价作为参考价,取相对低价作为此次招标采购的中标价;对于竞争不充分的品种(包括独家垄断产品),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的82%。
在扶持低价药方面,对于纳入国家低价药品目录、安徽省廉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定点生产的普鲁卡因胺、麦角新碱等7种试点药物,则在技术标入围后,直接挂网实施国家指导价,由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该省要求,乡村和社区卫生机构必须100%使用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中心卫生院、县级医院、省市级医院分别须90%、80%、70%以上使用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对于价格较高的质量一类药品,乡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心卫生院、县级医院、省市级医院在采购中分别不能超过药物总采购量的10%、20%、30%、40%。中标结果公布后,企业须在20个工作日内供应药品;急救药品配送不能超过4个小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超过30天、县和县以上医疗机构不超过60天必须结算货款。
(载《健康报》201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