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际,现将今年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标准
凡在我省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含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调剂、制剂)、检验检测、审评认证、评价监测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均按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皖食药监人〔2012〕93号)执行。
申报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时间计算均截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安徽省人事厅关于开展199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人发〔1999〕46号)有关精神,双专科毕业生申报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按本科毕业生对待,但必须所学专业之一为药学及相关专业,且与现工作岗位对口,时间从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计算。
二、申报材料及审核
(一)所在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函1份;
(二)《2015年度申报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附件1,用A3纸打印)1份;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2,用A3纸打印)一式25份;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3)一式3份;
(五)《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附件4)一式2份(1份连同申报材料上报,1份单位留存);
(六)《单位公示证明》(附件5)一式2份(1份连同申报材料上报,1份单位留存);
(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或学分卡)、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审批表由各市、省直管县人社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批盖章,上一年度已通过审批的,在申报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重复审批,仅须提交上一年度免试审批表原件);
(八)任现职的专业技术业务工作总结1份(单位领导签署意见,2000字以内);
(九)按照申报标准条件要求,提交任期内规定数量(不少于4份)的专题报告(针对与本人业务相关的一个问题开展专门研究,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研究报告)、相关获奖等证书原件和有关反映工作业绩的材料,以及相关论文著作,并附单位真实性评价证明;
(十)3张2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
符合直接(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还须填写《直接申报(破格)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6),交评委会初审,在开评前由省人社厅专技处审核盖章。
申报参评人员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各类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材料。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和材料审核、公示工作,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各审核单位在经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同意并公示后,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并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未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须在核准的结构比例内,按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推荐申报。《2015年申报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材料目录》(附件7)贴于评审材料袋表面。
上述有关表格、诚信承诺书、单位公示证明等材料请登录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 www.ada.gov.cn ),在左下角“综合信息”中下载(步骤:“综合信息”→“处室表格下载”→“人事处表格”→“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表格材料”)。
三、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申报材料请于7月31日前报送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1301室,联系人:叶圆,联系电话:0551-62999219)。
四、考试安排
评审工作继续采用考评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先参加业务理论测试,试题题型为名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主要考察其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理论测试时间定于10月中上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成绩合格后方可提交高评会评审;破格申报人员答辩时间拟定于10月中上旬(在理论测试后),评审工作将于12月底前完成。
五、其他
各市和省直有关厅(局)人事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审查,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之后5年内不得申报。
附件:1.2015年度申报药学专业高级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4.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5.单位公示证明;
6.直接申报(破格)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7.2015年申报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任职资格材料目录。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0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