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中院向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12.04.2016  12:22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芜湖中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存在证据意识不强、对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理解不透彻的问题。为提高保险业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特向芜湖市保险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该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文某驾驶涉案车辆停放在自家院内时,因车辆手刹未拉到位,造成车辆溜入门口河内,导致车辆损坏的事实,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承担理赔责任。该公司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机动车无驾驶人操作时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审查认为,该公司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了该公司要求依据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不予理赔的上诉请求。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多数保险公司在处理保险纠纷时,过分依赖免责条款,缺乏风险规避意识,遂对芜湖市保险行业协会提出如下建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组织会员单位对履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方法、方式予以完善。

  2、在上述基础上,做好证据保存工作(诸如影像资料等),防止发生纠纷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