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两船舶碰撞致一人死亡 肇事驾驶员逃逸获刑

14.08.2015  00:09

  两船舶碰撞致其中一船舶驾驶员落水,肇事驾驶员为逃避法律责任逃逸,最终落水驾驶员不幸死亡,肇事者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8月13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孔某某在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情况下,驾驶吸砂船航行至长江下游贵池水道255号附近时,因长江江面浓雾能见度较低,该船与相向航行的一艘干货船发生碰撞,吸砂船的吸砂管插进并横扫干货船驾驶舱,导致该船驾驶员宋某某落水。后孔某某驾船离开,行至长江乌沙水域时被海事部门截获。同年11月26日,宋某某经打捞发现已死亡。

经安庆海事局调查,吸砂船在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未保持正规嘹望、未采取安全航速、形成碰撞危险时操纵不当,应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吸砂船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未积极救助遇险船舶,应承担因未积极施救事故对方而引起的全部责任。干货船本航次配员不足,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对吸砂船动态产生怀疑时未采取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的避让措施,应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吸砂船船主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08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孔某某予以谅解。

迎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孔某某在肇事后逃逸,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在庭审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案发后吸砂船船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孔某某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胡芳 新安晚报、 安徽 网记者 蒋六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