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等四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厅〔2016〕57号)

13.12.2016  17:17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社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

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做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村全部出列,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贫困地区考核评价方式,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使贫困地区党委、政府进一步增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步伐,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使贫困群众与全省人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市县党委、政府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

(一)市分类

一类市: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

二类市:合肥市、淮北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马鞍山市、芜湖市、宣城市、铜陵市、池州市、黄山市。

(二)县(市、区)分类

一类县: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贫困县。

二类县:有扶贫开发任务的非重点县。

第五条  市、县两级考核内容分别如下:

(一)市考核内容

1.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2.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3.精准帮扶。考核“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

4.扶贫资金。重点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5.责任落实。主要考核市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扶贫政策制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履行职责等情况。

(二)县(市、区)考核内容

1.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和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

2.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3.精准帮扶。考核“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开展及管理情况。

4.扶贫资金。重点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涉农资金整合及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5.措施落实。重点考核脱贫攻坚十大工程实施成效。

6.责任落实。主要考核县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扶贫政策制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履行职责、扶贫队伍建设等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每年底开始,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进行,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市县自评。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年1月上旬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省级考核。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自评情况,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随机走访、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依据相关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考核对象实行百分制评价并形成考核报告。

(三)审核认定。考核情况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核认定。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70—90分(含70分)为B级,70分以下为C级。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抓发展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对取得A级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由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对连续两年取得A级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但仍要继续兼任现职,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二)对未能完成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并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且不予评先评优。

(三)辖区内出现被约谈县(市、区)的市,取消其A级评定资格;被评定为C级的市、县(市、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因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违反扶贫开发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县(市、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省直有关部门要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市、县(市、区)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各级脱贫攻坚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8日起施行。2012年印发的《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2.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附件1

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一类市

(分值)

二类市

(分值)

责任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

牵头部门)

(一)减贫成效

40

38

 

1

年度脱贫计划完成情况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情况。〔年度脱贫计划由各县(市、区)报市,市核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扶贫办〕

35

33

省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2

农村居民收入增长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5

5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二)精准识别

15

15

3

精准度

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准确率。

15

15

省扶贫办

(三)精准帮扶

15

15

4

因村因户帮扶工作

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工作开展情况。

15

15

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扶贫资金

15

17

5

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成效

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15

17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五)责任落实

15

15

 

6

领导责任制落实

市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扶贫政策制定情况,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履行职责等情况,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督查,年终有考核。

15

15

省扶贫办

合计

100

100

 


附件2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

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一类县(分值)

二类县

(分值)

责任部门

(列第一位的为

牵头部门)

(一)减贫成效

35

33

 

1

年度脱贫计划完成情况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情况。〔年度脱贫计划由各县(市、区)报市,市核定后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扶贫办〕

30

28

省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2

农村居民收入增长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

5

5

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二)精准识别

7

7

3

精准度

贫困人口识别、退出准确率。

7

7

省扶贫办

(三)精准帮扶

8

8

4

单位包村、干部包户

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开展情况,确保贫困村都有单位帮扶,贫困户都有干部联系。

4

4

省扶贫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5

基层组织建设

驻村扶贫工作队队伍建设管理和工作开展情况。

4

4

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

(四)扶贫资金

10

12

6

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成效

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情况,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监管和成效等情况。

6

9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7

资金整合

涉农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情况。

4

3

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五)措施落实

30

30

 

8

产业脱贫工程

特色种养业扶贫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

4

省农委、省林业厅

光伏扶贫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

0

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乡村旅游扶贫实施情况。

1

1

省旅游局、省扶贫办

商贸流通扶贫实施情况。

1

1

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

9

就业脱贫工程

就业脱贫工程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和年度就业脱贫目标完成情况。

2

2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雨露计划实施情况。

1

1

省扶贫办

10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年度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完成情况。无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此项指标分值纳入教育扶贫实施情况考核分值。

2

2

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

11

生态保护脱贫工程

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情况。

1

1

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

12

智力扶贫工程

教育扶贫实施情况。

3

3

省教育厅、省扶贫办

人才科技文化扶贫实施情况。

1

1

省科技厅、省文化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

社保兜底脱贫工程

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2

2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扶贫办

贫困户危房改造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1

1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14

健康脱贫工程

健康脱贫工程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2

2

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15

基础设施建设脱贫工程

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2

2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1

1

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农村信息化建设实施情况。

1

1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

16

金融扶贫工程

金融扶贫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2

2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扶贫小额贷款情况。

1

1

省扶贫办

17

社会扶贫工程

社会扶贫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成效。

2

2

省扶贫办

(六)责任落实

10

10

18

领导责任制落实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贯彻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情况,落实扶贫开发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情况,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扶贫政策制定、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履行职责等情况,做到年初有安排,年中有督查,年终有考核。

8

8

省扶贫办

19

扶贫队伍建设

加强县、乡、村三级扶贫队伍建设情况。

2

2

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

合  计

100

100


关于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要求,现就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使其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坚强战斗堡垒,为脱贫攻坚提供坚强基层组织基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

(一)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突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促使其加强对贫困地区党员干部群众的思想引导,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一系列扶贫开发政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知晓、理解、执行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

(二)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根据农村发展变化特点,不断创新完善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加大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工聚居地等重点领域党组织建设力度,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对贫困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各领域全覆盖。

(三)深化城乡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领建单位要与贫困村成立联合党组织。联合党组织要围绕推进脱贫攻坚深化结对共建,把抓发展、促脱贫、帮民富作为重中之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重点在人才、资金、项目等方面开展帮扶;结对党员干部要深入帮扶贫困户家中走访调研,帮助协调解决难题,促进帮扶对象脱贫致富。

(四)加强软弱涣散村党组织整顿帮扶。各地要结合农村基层党建三级联创活动或星级创评工作,把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不力、扶贫效果不明显的贫困村党组织确定为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通过采取领导挂点联系、“一村一策”、派驻工作组等措施进行整顿,帮助解决突出问题,夯实脱贫攻坚的组织基础。

二、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五)选优配强乡村领导班子。按照“一好四强”“三有三带”和好干部标准,结合贫困地区实际,突出选人“四看”要求,即看党性作风好不好、看岗位适应能力强不强、看发展潜力有没有、看群众拥护程度高不高,把党性观念强、服务群众意识强、脱贫攻坚能力强的人选到贫困地区乡镇和村“两委”领导班子中来,特别要选优配强乡村党组织书记,使其成为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主心骨”和领路人。要保持贫困地区乡镇党政正职稳定。

(六)加强乡村干部能力建设。贫困地区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或县级以上的集中培训,特别要加强扶贫工作培训。深入实施村党组织带头人“523”工程,注重向贫困地区倾斜,引导贫困地区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推进脱贫攻坚、带领群众奔小康、做好群众工作、依法管理基层事务的能力和本领。

(七)坚持在脱贫攻坚一线培养干部。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急难险重任务完成情况为重点,注重在脱贫攻坚一线工作任务推进中、在突出问题解决中培养锻炼基层干部,积极为农村基层干部搭建成长成才平台,大力提拔和重用那些在脱贫攻坚中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基层干部。

三、抓好贫困地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

(八)提升农村党员队伍素质。各地要认真落实基层党员教育培训规划,针对精准脱贫等内容开展培训,力争2016年底前将所有贫困地区农村党员轮训一遍。持续开展以“创建基层示范党校、党员干部讲党课、优秀基层共产党员典型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党员教育“三项活动”。坚持每年春节前后开展农村党员干部主题教育活动。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党员电化教育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经常性地开展脱贫技能和致富本领培训。

(九)激发农村党员队伍活力。积极探索发挥农村党员作用、服务群众工作新载体,不断完善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双培双带”先锋工程、无职党员设岗定责、流动党员“双向带动”、党员议事会和承诺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党建服务载体,引导农村党员带头脱贫致富,带头结对帮扶,激发其带领贫困群众共同脱贫致富的活力。

(十)做好农村党员发展工作。制定和落实农村发展党员计划,注重在脱贫攻坚一线发现、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且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青年农民和优秀农民工等先进分子作为贫困村党员发展的重点对象,每个贫困村党组织每年应发展1名以上党员。

四、加强贫困地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坚持精准选派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精准派人原则,严格选派标准和条件,把好人选政治关、品行关、廉政关和能力关,突出从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组织协调能力强、开拓创新意识强和热爱农村工作的人员中选拔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切实提高县级以上机关派出干部比例。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要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3年一轮换。

(十二)积极做好大学生村官工作。严格选聘条件,创新选聘方式,注重选聘思想好、作风正、能力强的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任职。继续实施大学生村官“创业兴皖富民行动”和“支持贫困村大学生村官成长工程”,鼓励其积极创办、领办、合办农民合作社、各类种植养殖和生产性服务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发挥其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中的积极作用。

(十三)强化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开展学历教育和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注重向贫困地区倾斜,培养造就一大批能够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生产能手、经营能人、能工巧匠等农村实用人才。

五、强化贫困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决策监督

(十四)完善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机制。坚持和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不断增强贫困地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法治素养。继续落实好“文建明工作法”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充分尊重党员群众意见,不断健全贫困地区乡村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断提高农村基层民主决策的质量和水平。

(十五)加强农村基层党内民主监督。大力推进贫困地区党务、政务、村务、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建立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规范“一事一议”程序,落实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制度,充分发挥党员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务联席会的作用,切实落实农村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六、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把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起来,推动党建工作与脱贫攻坚工作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市县乡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党建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各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要高度重视非贫困村中的贫困户脱贫工作,乡村干部要对非贫困村中的贫困户一一结对帮扶。

(十七)加强管理考核。各地要把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实绩,作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建考核重要内容。各级组织部门要加强对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和驻村扶贫工作队的统一管理,定期开展查岗,听取工作汇报,督促第一书记履行好“一岗双责”;要加大考核力度,及时调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符合选派条件的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队长)。乡镇党委要切实担负起直接管理责任,加强对驻村扶贫工作队的日常管理,每月召集驻村扶贫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中的相关问题。落实“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制度,派出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经常到村调研指导,做到贫困村不出列、工作队不撤出,贫困户不脱贫、帮扶责任人不脱钩。

(十八)夯实基层保障。大力实施农村基层党建保障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将村干部报酬待遇、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服务群众等必要支出作为贫困地区保障重点,确保2017年底前全面达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按照“开放式”要求,加大贫困地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新建或改扩建力度,积极发挥活动场所综合服务功能。


关于推进社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要求,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广泛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统筹谋划、创新机制,搭建平台、畅通渠道,形成政府、市场、社会互为支撑,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定点扶贫。加强与国家定点帮扶我省贫困县的机关单位联系,做好中央企业定点帮扶贫困革命老区县“百县万村”活动的协调服务,积极争取政策、资金、项目、信息、技术、人才、智力、市场等方面的支持。进一步完善领导联系和单位帮扶贫困地区制度,明确帮扶职责,做到帮扶重心下移,措施到位有效。健全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帮扶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确保各包村帮扶单位落实扶贫责任,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二)深化南北结对合作。加强南北结对合作市、县(市、区)协作力度,建立精准对接机制,深化合作内容,依托南北结对共建产业园区,强化以企业合作为载体的扶贫协作,推动人才、资金、技术等资源要素向贫困地区流动,确保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带动贫困村、贫困户增收脱贫。按照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帮扶、人才交流、职业培训、建立基地等多种形式深化全方位扶贫,促进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带动贫困群众如期脱贫。

(三)开展村企结对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人才智力扶贫上的优势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千企帮千村”精准扶贫行动。组织动员省内扶贫意愿强的各类企业,与贫困村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发挥企业优势,到贫困村投资兴业、吸纳就业、捐资助贫。结对企业可通过产业带村、项目兴村、招工帮村、资金扶村等不同形式,带强一批产业,带动一批项目,带建一批基础设施,带富一批农户,帮助贫困村及贫困人口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支持扶贫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带领更多群众脱贫。

(四)开展扶贫志愿行动。实施扶贫志愿者扶贫行动计划,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到贫困地区参与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等扶贫活动。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地区计划,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领志愿者服务机制,以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妇女儿童为服务重点,开展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五)搭建社会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各地要以贫困村和贫困户建档立卡信息为基础,结合贫困村、贫困户致贫原因和实际需求,建立社会扶贫项目库。以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为载体,搭建扶贫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贫困村、贫困户需求信息,实现贫困村、贫困户需求信息与社会各界扶贫资源有效对接。积极倡导发展公益众筹等社会扶贫新模式,提高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和使用效率。

(六)打造扶贫公益品牌。全力打造“10·17”扶贫日公益品牌,开展贫困村项目认领、捐资捐助等系列活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扶贫,促进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继续推进雨露计划、光彩事业、春蕾计划、爱心包裹、三支一扶、同心示范工程等公益活动,发挥扶贫公益品牌效应。

(七)引导社会组织扶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学术团体、专业团体、公益慈善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到村入户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做到包村包户、结对帮扶。积极争取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省内外社会组织参与我省扶贫开发,特别是在筹集扶贫开发资金方面发挥优势,加大扶贫济困投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汇全省之力、聚各方之财、集全民之智,加快推进全省脱贫攻坚进程。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给予相关支持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扶贫社会组织注册门槛,简化登记程序,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和开展扶贫公益信托。

(三)强化宣传激励。拓宽宣传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宣传最美扶贫人物,推出扶贫公益广告,倡导社会扶贫参与意识,切实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积极营造扶贫济困的浓厚社会氛围。统筹推进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工作,对涌现出的社会扶贫先进典型进行广泛宣传,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

(四)改进管理服务。各级党委、政府要适应社会扶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搭建社会参与平台,提高社会扶贫工作管理服务能力。加强对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透明的社会扶贫监测评估机制。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将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帮扶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


关于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6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开发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现就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施策、精准帮扶、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确保到2020年全省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有序退出,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扶贫对象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分级负责。实行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省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县负责具体落实,汇总数据,甄别情况,确保扶贫对象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脱贫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必须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脱贫、贫困村出列、贫困县摘帽后,在一定时期内原有扶贫开发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提前摘帽的贫困县,给予一定奖励。

三、退出标准和程序

(一)贫困人口脱贫

1.贫困人口脱贫标准。

(1)贫困人口脱贫以户为单位,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

(2)有安全住房;

(3)家庭无因贫辍学学生;

(4)符合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件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加基本医保。

2.贫困人口脱贫程序。

(1)评议公示。贫困户脱贫由村“两委”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两委”和驻村扶贫工作队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后,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在村内进行公示。

(2)审定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审定并公告。

(3)备案标注。乡镇党委、政府将脱贫人口名单上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标注。

(4)颁发脱贫光荣证。贫困户脱贫后,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颁发脱贫光荣证。

(二)贫困村出列

1.贫困村出列标准。

(1)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2)有1项以上特色产业;

(3)村集体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

(4)村内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明显改善。

2.贫困村出列程序。

(1)村级申请。村“两委”对照出列标准,向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提交出列申请和相关资料。

(2)乡镇审核。乡镇党委、政府对申请出列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村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开展入村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报告,提出贫困村出列名单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县级审定。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拟出列的贫困村在县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党委、政府审定。审定出列的贫困村,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告退出。

(4)备案标注。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出列的贫困村名单报省、市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统一标注。

(三)贫困县摘帽

1.贫困县摘帽标准。

(1)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

(2)贫困村全部出列;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2.贫困县摘帽程序

(1)县级申请。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照摘帽标准开展自查、提出申请,经县级党委、政府同意后,连同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市级初审。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贫困县的自查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摘帽标准的,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将初审意见连同贫困县的摘帽申请、自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省级核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并开展第三方评估。

(4)审定公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核查意见和评估情况进行审议,对符合摘帽标准的贫困县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的,省级贫困县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省委、省政府;国家级贫困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摘帽审批。对符合摘帽标准的省级贫困县,由省委、省政府审批;国家级贫困县,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省委、省政府审批。

四、保障措施

(一)层层压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扶贫对象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确保脱贫精准真实。扶贫对象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层层抓好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扶贫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做好具体工作。

(二)严格审核把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退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全面准确把握好政策和相关程序,认真开展调查核实、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数据核查、考核评估、信息录入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脱贫成果真实可靠。

(三)强化监督问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扶贫对象退出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对退出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附件:脱贫光荣证


附件

脱 贫 光 荣 证

(红色封面、大小同扶贫手册)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年    月    日


(内页)

×××(贫困户姓名):

通过政府扶持和你的积极努力,经民主评议和“两公示一公告”,你户在     年实现了稳定脱贫。

特发此证。

×××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