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误诊丢了一片肺叶 合肥一医院被判赔偿30%责任

20.10.2016  13:12

市民余某体检时查出肺部有问题,来到合肥一家大型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肺癌可能”,接受了左肺上叶切除术。然而余某最后被诊断为左上肺结核球,余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

2013年12月25日,余某因体检发现“左上肺占位”,入住安徽省立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上肺占位(肺癌可能),考虑“小肺癌”。

同年12月31日,余某接受了“气管内全麻胸腔镜下左肺上叶切除术”。经检查,术后诊断左上肺结核球。治疗后,余某2014年1月6日出院,共住院13天,发生医疗费21750.84元。余某认为省立医院因误诊导致其左肺上叶被切除,具有过错,诉至庐阳区法院,索赔165306.8元。

庐阳区法院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法鉴定意见显示:根据现有材料,省立医院对余某诊疗过程中,肺结核未进行相应鉴别诊断,存在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16%~44%。

另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为:余某因体检发现左肺上叶占位,住院行左上肺叶切除术,最终显示是左上肺结核球,余某深呼吸时左肺不适,左前胸压痛阳性。被鉴定人左上肺叶切除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庐阳区法院查明,余某育有一女儿,2014年出生。庐阳区法院认为,省立医院在对余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安徽省立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安徽省立医院支付余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56898.2元。

省立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省立医院不承担被扶养人生活费。医院认为,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并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另外,余某从事企业经营,而非从事体力劳动,他未提供证据证明丧失了劳动能力,故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合肥市中院认为,余某的女儿是未成年人,依法属于被扶养人范畴。而余某因左上肺叶切除的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势必影响其今后的身体状态及从事工作的能力。近日,合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  一米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