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08.08.2015  14:11

肥政〔2015〕46号

 

紫蓬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单位:

  《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8月7日

 

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紫蓬镇烧脉片区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项目区)项目建设步伐,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设的实施意见》(肥发〔2005〕25号)、《中共肥西县委办公室  肥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肥办〔2015〕1号)、《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2012〕133号)、《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旧城区改造项目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肥政〔2014〕4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迁范围及对象

  (一)征迁范围:紫蓬镇区域内含烧脉、燎原、白衣等村(社区)项目区规划红线图范围。

  (二)征迁对象:在项目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

  二、征迁房屋合法性及有效建筑面积认定

  被征迁人持有《宅 基地 使用证》、《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一户一宅的房屋(一户多宅合并计算)。凡无上述证件,但属世居常住农业户,且持有镇政府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m2以内)视为合法房屋。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的,参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2014〕175号)文件,按照房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项目区规划范围内被征迁人人均正房建筑面积60m2之内部分、附房建筑面积20m2之内部分作为有效建筑面积,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人口认定及安置

  (一)安置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项目区征迁范围内的常住农业户,是指1982年10月15日前整户户口迁入项目区的、1982年10月16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整户户口迁入项目区并参与土地二轮承包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安置人口:

  1.世居常住农业户户主及与户主户口、居住均在一起的直系亲属;

  2.夫妻双方一方属世居常住农业人口,另一方属非农人口但未享受过房改、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政策的;

  3.原籍在项目区征迁范围内的在校学生,部队服役战士,服刑人员;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大龄未婚青年(男满24周岁、女满22周岁)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5.长期随独生子女或二女户生活,在项目区征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征迁范围内且在原户籍地无房屋、无宅基地的父母;

  6.原籍在本地的非农户口(捐资农转非人口、2‰农转非人口、征地招工农转非人口、持有协议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本人户口迁出原籍地前拥有权属明晰且一直生活居住的房屋,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待遇的,或未享受过集体土地安置政策的,由本人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认证后,可认定为有效安置人口。已婚的,按夫妇两人予以认定。

  7.在征迁公告发布前户口已迁入并在一起生活的再婚配偶未成年子女。

  8.在本地有住房和承包土地,但户口因购买商品房迁出并转为非农的。

  被征迁人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m2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并补交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差价标准见附件。拆迁户产权调换后的剩余面积,以及附属物、构筑物,按《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2012〕133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旧城区改造项目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肥政〔2014〕46号)标准予以补偿。

  (二)代建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代建:

  1.不符合上述安置人口条件,在项目区征迁范围内有住房且户口于2008年5月31日前已迁入,在原籍无承包地、无宅基地的农业人口,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30m2代建。

  2.原籍在本地的非农户口且符合有效安置人口条件的,与其户主的户口、生活均在一起的子女,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30m2代建。

  3.政策外生育的人口,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后,可享受人均建筑面积15m2代建,但不得享受增购。

  4.代建价格2000元/m2。

  (三)增购人口认定条件及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增购人口,增购一定的建筑面积:

  1.凡符合安置人口条件的,人均可申请增购建筑面积15m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除外)。

  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可增购建筑面积10m2,两代均持有光荣证的只享受一代增购。

  3.世居常住农业户中直系亲属(农业人口),在征迁公告发布后至安置公告发布之日止,符合政策新婚娶、新怀孕出生且入户的人口,人均可增购建筑面积45m2;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另可增购建筑面积10m2(大龄青年如已享受增加一个安置人口,不得享受新婚娶增购)。

  4.增购价格为900元/m2。

  (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挂户人口、外来户在村(组)兴建或购买的房屋,征迁时不予补偿安置。

  四、安置地点及房型确认

  安置地点在项目区规划范围内就近安置。安置户型初步设计为  建筑面积45m2、60m2、75m2、90m2、100m2、125m2等6种套型,被征迁人应按照安置面积选择临近户型,并填写确认《安置户型确认书》;户型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安置确认户型为设计面积,实际安置面积以房产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多层含公摊面积,高层按多层计算公摊面积。超出安置面积5m2以内的(含5m2)按建筑面积900元/m2结算;超出安置面积5m2以上的,按建筑面积2000元/m2结算。

  五、临时安置费、搬家费及附属物补偿费

  (一)搬家费每户800元。

  (二)选择产权调换和代建的,被征迁人采取自行过渡安置,过渡期内由征迁人按安置(代建)人口人均30m2给予每月7元/m2补助,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未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100%,直至安置结束。

  六、奖励

  自项目区房屋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含20日)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的,按安置人口计算,每人奖励4000元;30日内(含30日),每人奖励2000元;逾期不予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被征迁人若不愿选择统一安置,也可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西县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和拆迁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政办〔2012〕133号)和《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派镇旧城区综合改造项目地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肥政〔2014〕46号)规定执行。

  (二)规划区征迁范围内各被征迁单位及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建设需要,予以积极配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次征迁实行征搬迁和拆违并举。

  (三)被征迁人回迁安置房屋的楼号、房号等以摸号方式确定。办理费用结算、房屋安置等相关手续以通知为准。

  (四)房屋征迁人口界定时间为规划区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县公安、市场监管、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征迁范围内的被征迁人办理相关手续(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生、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紫蓬镇人民政府为本次房屋征迁的实施单位,负责在征迁公告发布后发放《征迁通知书》。征迁安置补偿工作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实行“三榜公示”(在被征迁村居现场及镇政务公开栏进行一、二榜公示,在县级或县级以上报纸进行第三榜公示)、“两级确认”(镇级证照确认小组逐户予以确认、县级证照确认小组予以复审),公示内容为征迁安置对象、安置人口、征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等,接受群众监督。

  (六)征迁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履行程序,严肃征迁纪律,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开口的,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迁工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辱骂、恐吓征迁工作人员,阻挠、破坏征迁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本方案由紫蓬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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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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