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修订《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19.05.2015  11:36

      近期,肥东县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民政厅文件精神,修订了《肥东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该办法规定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困难程度实行分级、分类救助。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困难的,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一次性救助;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困难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困难的,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对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困难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困难的,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不超过1000元一次性救助。临时救助,只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进行救助,不跨年度救助,每年11月1日至12月底符合临时救助对象可纳入下年度救助。
      该办法还规定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申请原因、核查情况、审批结果、救助金额“四公布”,切实维护受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以及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上报单位:肥东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宋孝祥 梁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