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怕股票账户被强制平仓 被执行人“主动”还款

17.08.2015  19:02
 

  安徽法院网讯    “太感谢你们法官啦,十几万的执行款这么快就拿到手,我自己都没想到,谢谢,谢谢……”王某拿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行到的11余万元转账支票,激动地说。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及时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股票账户,迫使张某深感“压力山大”,并最终向法院给付了执行款11万元。

  2014年6月,被执行人张某驾驶小客车在该区朝阳路与学院路交叉口南100米左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损坏。当日,王某被送往淮南朝阳医院住院治疗,共计支付医药费十几万元。后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2014年7月,王某诉至田家庵区法院,法院审理判决张某赔偿王某9.8万元。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张某没有给付赔偿款。2015年5月,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张某的财产情况,发现张某在我市国元证券公司有相关股票账户,且近期使用频繁。执行人员立刻冻结了张某的股票账户并通知张某及时给付赔偿款。张某一开始声称自己没有活动资金、无法一次性付清执行款。鉴于张某股票频繁交易的情况,张某应该有相应还款能力。执行人员向张某依法宣读了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并向其列举了该院严厉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坚决惩处各种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行为的相关案例,并告知张某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否则法院依法对其股票账户强制平仓。王某听到法院告知的上述内容后,考虑到其股票被强制平仓的损失,慑于法院坚决惩处各种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高压态势,最终给付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11万元。

  自此,因执行人员有效的冻结了被执行人股票账户,卡住了被执行人的“任督二脉”,使一件棘手的执行案件圆满执结,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