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股民注意!华鑫股份索赔时效不足一月

06.08.2015  20:48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发布公告称原大股东仪电集团因未依法披露持股情况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在处罚决定发布后,全国各地陆续有股民以证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仪电集团索赔。

  现在,股民可以向华鑫股份(600621)前大股东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索赔的时间只剩下不到一个月。记者采访中获悉,目前包括合肥在内,依然有不少股民没有行使索赔权利。律师提醒,过期将丧失诉讼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1多数投资者并未行使索赔权利

  2013年9月3日,华鑫股份(原“上海金陵”)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华鑫股份前大股东上海仪电集团在2008年6月2日-2010年5月11日期间,多次行为构成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罚款。从那一天起到2015年9月3日,投资者们获得了为期两年的索赔诉讼时效。

  据媒体此前报道,在处罚决定书公布后,就有6位投资者率先起诉仪电集团。这些案件于2014年1月21日取得和解,6位原告合计获赔近20万元,获赔比例分别是诉讼金额的100%、95%。

  尽管之后又有反复,但相关投资者据了解最后还是拿到了赔偿。而在首批投资者成功获赔之后,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又有增加。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上百名投资者通过司法程序拿到赔偿,不过仍有近9万名投资者并未行使他们索赔的权利。

   2绍兴一股民近日获赔62万元

  昨天,绍兴股民柳女士一审胜诉,获得了62万余元赔偿的消息在网上热传,再次将舆论关注的目光投向了华鑫股份。

  据媒体报道,柳女士在2009年8月10日至2009年11月25日期间,分九笔买入华鑫股份(原上海金陵)159700股,买入均价10.92元/股,上述股票在2010年5月11日后继续持有。柳女士认为,被告仪电集团证券虚假陈述导致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要求索赔。

  上海一中院认定被告仪电集团未依法披露持股情况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判令仪电集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柳女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合计622475.46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诉讼费10057元由被告承担。

   3 9月2日前股民依旧可起诉

  现在,华鑫股份证券索赔进入最后一个月倒计时。

  合肥股民中,如果有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华鑫股份(当时名为“上海金陵”,代码:600621),并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只要买入均价高于基准价7.03元/股,均可获赔。

  “诉讼时效仅余最后一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朱洪亮律师告诉记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报道等材料,投资者只要在2008年6月2日至2010年5月10日期间买入600621,并在2010年5月10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

  股民计算损失的基准日为2010年8月30日,由于基准日早已过去,股民目前的买卖对索赔并无影响。基准价则为7.03元,这也意味着目前持有的股民即使账面盈利,仍然可能符合索赔条件。

  “起诉是需要证据的,不是说谁觉得买股票亏了就可以起诉。也就是说要找到证据后,才可以要求索赔。股民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找足证据后,首先是要找集团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股民只需要拿着证据就可以向法院起诉。”朱洪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