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老年人对“啃老”行为有拒绝权

23.09.2015  09:26

      9月22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针对年轻人“啃老”现象,修订草案赋予老年人“拒绝权”,并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新增看点一:赋予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

        “安徽省自1998年开始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4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中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1030.9万,占全省总人口数的17%;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数为692.8万,占全省总人口数的11.4%。两项指标分别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和1.3个百分点。”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荣国介绍,安徽省正面临老年人口规模化、增长快,高龄、失能老人增多,空巢化、独居化加速等严峻形势,认为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体现在十个方面。包括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目标,强化政府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工作经费保障、强化居家养老基础作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宜居环境建设内容等”。据张荣国介绍。

      修订草案对家庭养老作了重新定位,将“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修改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根据这一精神,修订草案突出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强化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和对家庭赡养的社会监督,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赋予老年人对“啃老”行为的拒绝权。

      新增看点二: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反哺”义务

      在现实中,老人的赡养问题,一直有许多新情况出现,例如老人儿女多,如何赡养?还有一位老人给儿女带小孩,另一位怎么办……

      此次修订草案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将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此外,新增加了一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而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养老机构可以督促其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政府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产业,对于养老机构也是抛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如养老机构违反,情节严重的,将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看点三:65岁以上老人景点免票,不满65岁者半价

      在社会优待方面,医疗机构应通过完善挂号和诊疗系统、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人挂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公安机关应缩短老年人身份证法定制证周期,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采集指纹、拍照、送证等便利服务。基层人民法院应建立老年人立案快速通道,提供优先接待、优先处理等服务,方便老年人立案。对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预约上门立案。

      此外,修订草案分别就政府服务、维权服务、医疗服务、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的优待作出规定。倡导老年人应避开上下班高峰乘坐公交车,在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应当合理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和等候专区。免费进入公园、科技馆等场所。对于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点,65岁以上老人应免票,不满65岁老年人享受半价的优惠。鼓励其他旅游景区、景点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