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六旬老人超市乘电梯摔伤致残 超市被判担责三成

27.01.2015  10:59
摘要 : 64岁的刘大妈在超市购物时,推着购物车搭乘阶梯式电动扶梯,不慎摔伤,导致其左锁骨远端骨折致残,刘大妈将超市告上法院。1月26日,记者获悉,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超市方承担30%的责任。   64岁的刘大妈在超市购物时,推着购物车搭乘阶梯式电动扶梯,不慎摔伤,导致其左锁骨远端骨折致残,刘大妈将超市告上法院。1月26日,记者获悉,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决超市方承担30%的责任。      2012年11月1日,一早起来的刘大妈到家附近的某大型连锁超市购物。购物结束后,刘大妈就推着超市的购物车乘超市的室外电梯外出。由于电梯空间狭小等原因,刘大妈不慎倒地摔伤,由合肥急救中心送至医院治疗。后经鉴定,刘大妈因摔伤致左锁骨远端骨折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刘大妈认为超市的经营者,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超市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十一万余元。      面对刘大妈的起诉,超市方显得有些无奈。超市方认为刘大妈确实是在推购物车搭乘超市的室外电梯时不慎摔伤的,但超市在其室外电梯的上下口均有警示标识,严禁推购物车搭乘,刘大妈违反生活常识及警示标识的提醒,推着购物车搭乘阶梯式电动扶梯,不慎摔伤,其自身过错明显,应当自行承担事故损失。超市方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涉案电梯质量合格,运转和维修保养正常。      法院认为,超市对进入其经营活动场所的人员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在属于其管理的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要有相适应的有效的预警、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以防止他人人身遭受损害。刘大妈在推着购物车乘坐超市提供的室外电梯上行时,超市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阻拦顾客推购物车不能乘电梯的行为,足以说明超市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未尽一定合理限度的注意义务,刘大妈摔倒受伤与超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间存在部分的因果关系,超市方对刘大妈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超市赔偿刘大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叁万余元。(新闻来源:市场星报) 责任编辑: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