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部署开展传媒机构管理综合督查工作

28.05.2018  15:16

  为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年度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细化和完善传媒机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变单项督查为综合督查,变年度集中督查为季度督查,近日,省局印发《关于开展传媒机构管理工作综合督查的通知》,明确了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以及非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境外卫星电视管理、打击“黑广播”等6项重点综合督查内容,将6项内容细化为43项具体检查指标,并明确了综合督查具体方式。省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实地督查、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等形式,对被督查地的播出、传输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制作机构、卫星设施销售市场、接收用户、居民小区等进行抽查;对“黑广播”进行实地收测,确保督查全覆盖。每次督查后现场反馈督查情况,并实行综合督查工作季通报制度,形成管理闭环。《通知》要求各市(省直管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对照各项工作督查内容,对承担的监管工作进行自查,认真查找和着力解决传媒机构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省局督查和本地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确保各项问题真正整改到位。通过开展传媒机构管理综合督查,不断提升全省传媒机构管理水平,进一步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推动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