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行凶,收监执行重处罚

16.08.2017  11:11

    安徽新闻网(www.ahnews.org)讯: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社区矫正人员古某,男,1987年出生,2015年11月用物品打砸他人,持菜刀、剪刀将他人划伤或戳伤,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017年6月某日凌晨1时许,社区矫正人员古某在舒城县城关镇某酒店门口附近与他人发生矛盾,随后用随身携带的毒狗针追逐他人,犯罪未遂。后经舒城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侦查古某当时携带毒狗针8支。经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罪犯古某携带的毒狗针含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同年7月12日,古某因非法携带危险物质被舒城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舒城县公安局向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社区矫正执行机构送达了《社区矫正人员古某违法情况通报》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案情。舒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古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法建议舒城县司法局提请原判法院撤销对罪犯古某的缓刑,并及时下达了《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

  舒城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建议原判法院撤销罪犯古某的缓刑。裁定书下达后,舒城县公安局及时出警将罪犯古某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