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统计局关于同意实施《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报表制度》的批复

14.03.2016  11:51

合肥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批〈合肥市小微企业“双创示范”统计报表制度〉的请示》(合统〔2016〕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实施该项调查。

根据《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统计调查表右上角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该调查项目表号自编;制定机关为合肥市统计局;批准机关为安徽省统计局;批准文号为此函编号;报表有效期至2017年3月。

请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标准和《安徽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制度实施调查。在收到复函后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一式3份报送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备案。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