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后分道扬镳 法院判彩礼应当返还

30.09.2016  18:04

据皖南晨刊消息,按照习俗,男女双方结婚时,男方都会赠与女方家庭一定数量的彩礼。日前,泾县的一对情侣却只“结婚”,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二人因琐事分道扬镳。那么男方在订婚和“结婚”时付给女方的彩礼该如何处置,要不要还给男方呢?日前,泾县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归还彩礼4万元。

2014年10月,王某(男)和陈某(女)经人牵线相处后,于2015年正月初十,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订婚仪式。王某给付了陈某2.8万元用于购买“三金”,后陈某用该笔彩礼买了钻石戒指一枚、手表一只。2016年1月7日,双方确定婚礼时间,王某给予陈某4.8万元彩礼钱。2月22日,双方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陈某与王某生活一段时间后,开始因琐事产生矛盾,并经历怀孕流产。后陈某回娘家居住。王某及其家人劝陈某回家未果,于2016年6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女方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予陈某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应当予以返还。但双方举办了婚礼短暂生活过一段时间,且陈某曾怀孕流产。故综合考虑,法院确定陈某应返还“三金”,剩余彩礼以返还70%左右为宜。陈某陪嫁物,王某也应予以返还。关于订婚当天王某给予陈某方小朋友及婚礼当天的“改口费”,应属于赠与,不应当予以返还。

原标题:未登记“结婚”后分道扬镳 赠送彩礼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