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3·11绑架案”宣判 持枪劫持十几人案犯一审获死缓

25.02.2017  22:06

据安徽商报报道,日前,六安市中级法院对六安“3·11绑架案”(本报曾报道)依法公开开庭宣判,该案主犯屠家奇一审被判死缓。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屠家奇携带枪支、子弹、爆炸物等,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六安市四十铺路口时,遇交警例行检查,屠家奇驾车往城区方向逃窜。逃窜过程中先后开枪射击民警,致使一名路人受伤,后又劫持一辆三轮车,绑架并枪击三轮车驾驶员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后持枪进入该市纺织厂大桥桥头一家网吧,劫持网吧内十几名上网人员作为人质与警方对峙8小时。最终,在民警攻心规劝下,屠家奇于当日18时35分向警方投降。

屠家奇落网后先后查出被告人罗帆等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弹药的事实。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屠家奇持枪射击执勤民警,构成妨害公务罪;持枪挟持人质,构成绑架罪;非法制造、贩卖枪支、弹药等,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被告人罗帆等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弹药罪等。被告人屠家奇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屠家奇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屠家奇绑架多名人质,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罪行极其严重,且多次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经规劝后能够释放多名人质,向警方缴械投降,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屠家奇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对其限制减刑,此外还依法判处屠家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570元。

被告人何伟歆等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