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女大学生向父母索要学费未果 放火烧毁自家房屋

15.07.2015  08:58

因为向父亲索要学费未果,女大学生竟然一气之下放火烧自家房屋来泄愤。最终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周美婷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13年9月,被告人周美婷向其父周春讨要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因未及时得到周春的答复,被告人周美婷遂产生怨恨心理。于是于9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周美婷从学校返回自己家中,拆下安装在房屋上的铝合金窗户,欲出售他人,赚点学习费用,没想到被父亲发现,因故未果。周美婷气愤至极,冲动之下竟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房屋二楼两间卧室内的棉被,又下楼点燃一楼堂屋内的柴草,随后关上大门离开现场。房屋内物品被点燃后,当地村民及时发现并报警,火势后得到控制并被扑灭。经枞阳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该房屋一楼堂屋内堆放大量柴草,隔壁卧室内有木质床铺、桌椅等家具和一只装有液化气的钢瓶。二楼两间卧室内的木质床铺上堆放着棉被,卫生间内堆放大量木材。三楼阁楼内堆放大量木材。房屋内均有裸露的电线及电源开关。经枞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周美婷放火烧毁的室内财物损失共计660元。

另法院查明,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为6米,被告人周美婷放火焚烧的房屋与邻居家的房屋相隔仅3.3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周美婷故意放火焚烧房屋内物品,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美婷系在校学生,因讨要学费未果,一时气愤焚烧自家房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综和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周美婷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文物均为化名)(洪燕   记者 刘海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