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行业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和《安徽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03.07.2017  10:40

各市粮食局、财政局、工商行政(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农发行二级分行,中储粮直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粮食流通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结合行业实际,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发行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共同制定了《安徽省粮食行业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和《安徽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省农发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7年6月29日

 

 

 

 

 

安徽省粮食行业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积极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粮食流通监管体制,加快推进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粮食市场环境,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和共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粮食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经营的粮食市场环境。

二、主要目标

全省粮食行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评价、信用修复、主体权益保护等制度基本健全,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归集,与“信用安徽”公共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基本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粮食流通监管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全行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和行业从业人员满意度大幅提升。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 选树行业诚信典型。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将信用状况良好的粮食经营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涌现出来的诚信企业、新型粮食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等树立为诚信典型,积极向省粮食局推荐,利用多种方式向社会推介,并通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联合有关部门实施守信激励。行业协会要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企业开展信用承诺或产品质量等专项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 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省粮食局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诚信评价等级为“A”的粮食经营企业,制定实施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扩展出台便利服务措施。符合条件的企业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材料不齐全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3. 联合实施诚信激励。 联合有关部门对守法诚信好的粮食经营主体实行政策扶持、金融支持、评优评先等激励措施。在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产业化、产后服务工程建设等补助资金安排中,在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委托、审核政策性粮食购买资格、申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放心粮油”示范加工企业和经营网点,“主食厨房”示范加工企业和经营网点、粮食应急网点等方面,把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重要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给予重点支持。

4. 完善诚信企业分类监管措施。 各地要认真执行《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根据评价结果,对不同等级的粮食经营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对诚信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酌情减少检查频次,对诚信评价等级较低的企业重点检查、常态监管,提高监管实效。依据省粮食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强化粮食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激发粮食市场活力。

5. 大力推介诚信粮食经营主体。 各级粮食行政部门要在政务网站、共用信息平台公示粮食经营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及时记录、归集企业经营产生的信用信息。加强对粮食经营主体的诚信教育和宣传,利用“世界粮食日”、“粮食科技活动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讲好企业“诚信故事”,在粮油会展、科企银企对接活动中大力推介诚信企业。

(二)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 对失信行为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省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经营主体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明确惩戒对象、失信情节、具体措施、工作流程和组织方式等,对失信企业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地要根据监管职能,制定本辖区针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限制、取消失信主体的行政许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委托等活动和资格,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取消荣誉称号,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直至实施行业禁入的措施。

2. 对失信行为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各级粮食部门要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依托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公共信用网站等多种媒体,及时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为市场识别失信行为和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便利。支持征信机构采集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应限制向其提供贷款。

3. 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粮食行业协会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指导健全粮食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及时、准确记录会员严重失信行为,并及时将信用信息报送主管部门,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各级粮食行业协会要依据行业标准、协会章程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告、劝退等惩戒措施。

(三)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调机制

1. 实施上下协同和跨行业联动。 省粮食局对各地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在全省粮食行业发起协同和跨行业、跨部门联合奖惩。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逐步扩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范围。

2. 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公示。 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粮食收购许可、省级储备粮资质认定和行业重大行政处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政务网站公开,并同步归集至本级政府共用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3. 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 利用“智慧皖粮”建设的契机,积极推进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省粮食局将积极推进与省信用信息系统的对接,各地也要推进与当地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及时报送行业信用信息。省粮食局将依据权责清单,将粮食行业信用信息查询嵌入到粮食收购许可、省级储备粮资质认定、日常监管中,实现对日常业务的信息共享。

4. 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建立粮食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规范红黑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退出机制。引导粮食行业协会制定合理的信用评价办法,据此产生“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并在各级政务网站发布,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参考使用。

5. 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 认真梳理法规和政策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强制性、推荐性两类措施清单,措施清单根据情况动态更新,作为各级粮食行政部门实施奖惩的依据。强制性措施是指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推荐性措施是指参与各方推荐,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

6.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明确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等。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惩戒对象。利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方式,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活动等方式修复个人形象,重塑诚信形象。

7. 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 制定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等制度,明确投诉渠道、流程、条件和时限要求等。各级粮食部门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粮食经营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接受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要及时组织核实。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信息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粮食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支持粮食经营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四)加强制度、信息系统和诚信文化建设

1. 加强信用规章制度建设。 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调监管的工作要求,建立联合激励惩戒的工作制度、惩戒和激励措施清单、信用信息管理、信用投诉处理等制度,对与国发﹝2016﹞33号文件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粮食行业信用管理的长效机制。

2. 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利用推进“智慧皖粮”建设的良好契机,建立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粮食企业诚信评价申报、评价、公示等工作网络化,探索平台的多层次、多方面应用,包括分级管理、风险预警、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用报告等,根据不同需求和权限,为行政管理人员、行政相对人、利益第三方提供查询服务,并实现与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

3. 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引导广大粮食经营主体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行业内的诚信企业和个人。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质检员、保管员等重点人群的诚信教育。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进度安排

(一)集中学习,落实部署阶段(2017年6月下旬)

1. 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推进粮食行业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工作,制定粮食行业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2. 指导粮食行业协会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引导会员企业开展信用承诺,公布诚信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深入调研,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7月)

1. 面向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诚信评价等级为“A”级企业,出台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批“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

2. 认真梳理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3. 制定出台粮食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对符合激励事项的诚信粮食经营主体实施褒扬和激励,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4. 制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制度,明确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等,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重塑失信主体的诚信形象。

(三)多措并举,深入推进阶段(2017年8月上旬—长期)

1. 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加快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准确、全面归集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省级储备粮资质认定、行业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信用信息,并与“信用安徽”公共信息平台实现联网运行。

2. 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及时发现行业诚信典型,通过多种方式推荐诚信市场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开启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便利服务、实施分类监管等措施,实施褒扬和激励。

3. 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对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4. 建立完善红黑名单。指导粮食行业协会依据信用评价,建立粮食行业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按照规定进行发布和更新,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参考使用。

5. 诚信文化和诚信教育。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行业诚信企业和个人,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对失信主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通过宣传日、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系统工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激励和惩戒制度落实涉及多个部门,为加强协调领导,省成立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查重要制度,协调处置重大问题,在省粮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拟定相关制度、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考核督查。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指定科室、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有机构理事,有人管事。要加强对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督查,利用多种形式,结合重点工作,加大检查力度,及时跟踪工作进展,督促检查相关建设任务的落实情况,省里将行业诚信建设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信用建设的重要意义,广泛报道诚实守信的粮食市场主体,树立讲信用典型,公开严重失信企业和个人,深入揭示失信的原因及危害,大力宣传各地诚信体系建设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我省粮食行业联合激励惩戒制度的落实。

 

附件: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 

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   长:牛向阳  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杨增权  省粮食局副局长

孟照红  省财政厅副厅长

吴良斯  省工商局副局长

王福利  省农发行副行长

周宗柱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石正义  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处长

邵俊峰  省财政厅经建处副处长

邢云峰  省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

乔文传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仓储管理处处长

肖       玮  省农发行粮棉油处副处长

全省粮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信用体系建设具体组织实施,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杨增权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徽省粮食经营主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粮食经营主体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对粮食经营活动主体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及相关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经营主体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第二章  实施应用范围

第四条  申报粮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备案等事项。

第五条  申请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业务。

第六条  申报支持粮食经营的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

第七条  其它涉粮经营监管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守信与守信联合激励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守信,是指粮食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认真履行约定义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诚信等级连续三年被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A”级的粮食经营主体。

第九条  守信联合激励。对有守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各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形,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备案等事项的,可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的便利服务措施,加快办理进度。

(二)对申报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在参加评先评优、粮食龙头企业认定、放心粮油和放心企业认定时优先推荐,指导和帮助企业参加行业内交流、推介活动。

(四)按照《安徽省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监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四章  失信与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失信,是指粮食经营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粮食经营主体在具备依法履约、履行义务条件的情况下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粮食经营主体被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三)粮食经营主体在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过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等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粮食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粮食储存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粮食经营主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被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营异常名录”或粮食行业“黑名单”的;

(六)粮食经营主体运营异常、存在不良贷款记录、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

(七)粮食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等级上年度被粮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D级的;

(八)粮食经营主体经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认定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九)粮食经营主体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十一条  失信联合惩戒。对有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各有关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规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向全社会或相关部门公开公示失信行为信息;

(二)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取消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委托,取消“放心粮油”企业称号,调整政策性粮食库存;

(三)限制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申请;

(四)限制金融机构融资授信;

(五)实施分类监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和粮油质量抽检力度;

(六)禁止授予企业各类荣誉称号,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管理人员不得评先、评优。

(七)对严重失信的粮食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在受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应用范围内申请事项时,应当对粮食经营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或由申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行提供行政和社会管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备案、财政性资金补助、政策性粮食业务委托等决定时,应将粮食经营主体的信用情况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情况一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职责实施激励或惩戒措施,形成监管合力,对落实激励惩戒措施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由其上级部门和单位实施层级监督。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宣传、推介,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公示、曝光,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