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22.07.2014  18:38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农发行,各中储粮直属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1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最低价收购工作,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安徽分公司
2014年7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粮检〔2014〕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做好今年小麦、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5月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明确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含中储粮直属库点,下同),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验收入库,共同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为落实好“四个共同”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和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环节职责分工
      (一)定点环节。中储粮直属企业负责审核库点的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条件,清杂、检验设备等是否齐全。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库点收购资格、工商注册、仓储单位备案、统计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等。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审核库点是否在农发行开户、企业信誉、资产抵押、担保及负债等。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审核库点在过去政策性收储和销售出库执行中有无违规行为,将上述初步审核结果汇总后上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进行委托收储库点的资格认定,并在预案启动前将所有收储库点名单向社会公布。
      (二)启动环节。收购启动前,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做好委托收储库点的空仓验收,对库存商品粮进行登记,张贴规范统一的政策信息公告,公布受理举报方式,并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在预案执行期间,当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之上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三)收购环节。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委托收储库点按照预案规定进行收购。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负责组织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及时提供收购资金,并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根据收购情况和入库进度及时将收购资金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资金兑付。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活动、统计制度执行、兑付售粮款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四)验收环节。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粮食,数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验收;质量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共同指定的符合资质条件的质检机构(包括中储粮分公司质检中心、粮食部门所属质检机构等)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五)储存和出库环节。严格落实委托收储库点的监管责任制,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明确每个委托收储库点的监管人员,责任落实到人。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督促委托收储库点正常出库。如出现“出库难”问题,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协调处理;不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库点,由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处理。
      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粮食、价格部门依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有关规定,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对收购行为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受理并查处群众投诉和举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市县粮食部门按照条例和预案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农业发展银行对违规企业要相应降低企业的信用等级,给予信贷制裁。
      违规企业属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中储粮分公司要追究直属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地方国有粮食企业的,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其他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属于社会企业的,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从事政策性业务。
      对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验收、保管、出库过程中因数量短少、质量不符等造成损失的,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向企业追缴收购贷款资金和已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属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负责赔付;属其他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的,由该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负责赔付;属其他委托收储库点的,可用当事企业的所有保证金进行赔付,并扣除其相关费用补贴。
    三、做好组织协调和保障工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会商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制定并落实检查工作方案。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本省(区、市)检查工作方案,对组织领导、工作进度、检查方式、人员抽调、工作纪律等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开展联合巡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具体实施,在集中收购期间,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所有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巡视检查,将监督检查工作延伸到每个收购点,并建立检查工作日志,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内容。同时,将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纳入企业守法诚信评价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发现中储粮直属企业变相克扣费用补贴的行为,要及时向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加强层级监管,规范执法行为。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查,直接组织对政策性粮食收购中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对检查人员实行选择性执法,不能做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对因失查或执法出现严重偏差而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国家有关部门将适时对重点地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落实经费保障。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支出的质检、监管费用从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包干的保管费用补贴中列支。具体经费列支使用规定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