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粮食局原处长昨受审 其当庭翻供否认全部指控

27.02.2015  20:38

昨日,安徽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原处长朱元友涉嫌受贿一案在 合肥 中院开庭审理。检方指控,朱元友利用手握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评审、财政贴息补贴等“大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7.7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4.6万元的 购物 卡等财物。面对指控,朱元友当庭翻供,称没有收受一分钱贿赂,自己以前的有罪供述,系遭刑讯逼供所致。朱元友还自称患有精神病,并向法庭申请精神病鉴定,但被当庭驳回。

■延伸阅读

案发:被“千万处长”检举

今年52岁的朱元友,庐江人,原任安徽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2013年初,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省粮食局被授予“2012年度全省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先进单位”称号,时任行业管理处处长朱元友,荣获“全省粮食生产三大行动先进个人”称号。

不过,很快,一起贪腐案件就“意外”地将朱元友暴露在阳光之下。

去年10月9日,被称为“千万处长”的省农委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原处长金树芳,因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合肥中院开庭受审。庭审中,辩护人出具了一份证据引发关注。原来,在接受调查期间,金树芳检举了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原处长朱元友涉嫌犯罪的线索。

后经检察机关证实,该线索经调查属实。去年年初,肥西县检察院对朱元友涉嫌受贿罪立案调查。去年11月24日,合肥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朱元友提起公诉。

极具戏剧性的是,朱元友曾大谈廉洁自律。在省粮食局2010年第22期的纪监简报中,有一篇名为《驻局纪检组对行业管理处新任处长进行廉政谈话》的稿件。据其记载,2010年8月3日上午,驻省粮食局纪检组监察室对行业管理处新任处长朱元友进行了廉政谈话。当时,朱元友表示,将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恪守准则,廉洁自律。

指控:涉嫌收受贿140余万

根据指控,朱元友涉嫌受贿最早的一起案件发生2008年春节,其当时担任行业管理处副处长。当时,安徽一家粮油公司董事长梁某,为了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争取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资金,送给其3000元现金。随后4年的春节,梁某又4次送给朱元友共1.3万元。

2010年8月,朱元友出任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处长,此后,朱元友开始大肆敛财受贿。

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朱元友利用其担任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评审、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评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7.7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4.6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

据了解,涉嫌与朱元友存在权钱交易的企业多达85家,这些企业遍布全省,均为食品、粮食等企业,其中不乏众多颇有名气的企业。这些企业主要是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评审,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评审,争取中央、省级技改项目指标等方面谋求朱元友的帮助。

其中,涉案金额最大一笔行贿款为27.8万元。2008年到2011年春节、中秋节,某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顾某某,为通过省农业产业化项目评审等事由,8次送给朱元友2.8万元。2011年11月,为感谢朱元友将中央技改项目指标给某公司,顾某某送给朱元友25万元。

检方认为,朱元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自称患有精神疾病

昨天上午9点半,庭审正式开始,几乎已是满头白发的朱元友走进法庭。

开庭后不久,朱元友就告诉法官,他家老二得过精神病,他的母亲长年目光呆滞,姨娘三十多岁就自杀了,他本人也时常出现幻觉,请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据了解,在朱元友的家中,有一份合肥市精神病医院的病历,时间是1996年11月份。朱元友接受调查后,他的家人将这份病历找了出来,交给了辩护人,希望以此证明朱元友患有精神疾病。不过,朱元友的胞弟表示,该病历是他的,只是写了朱元友的名字。尽管如此,辩护人认为,这份病历至少可以说明,“他的家族有精神病史。”

对此,法庭经过合议,认为朱元友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当庭驳回。

面对指控全盘翻供

开庭后,检方宣读了起诉书。面对指控,朱元友当庭全盘翻供,“全部不属实,没有收过一分钱。”

据了解,在对朱元友指控的85起犯罪事实中,有63起与评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关。对此,朱元友辩称,农业产业化是安徽省农委的职责,而安徽省粮食局负责粮食产业化工作,“不是我的职责,跟我一点关系也没有。”

公诉人则当庭出示证据表示,朱元友曾担任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对于农企能否顺利评上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的“权力”。面对公诉人的反驳,朱元友坦言相关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的工作由处长负责该处室的具体工作,但仍表示“我没有签字权”。

检方请求从重处罚

庭审中,朱元友全盘否认检方的指控,自称之前是在受到刑讯逼供后作出的虚假供述,是被逼无奈的自保之举。

因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存在激烈争论,庭审中,在辩方的要求下,检察官播放了朱元友接受调查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据了解,从去年2月24日到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先后对朱元友做了4次询问,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检方表示,4次询问中,朱元友均作出了有罪供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辩护人则质疑,85家企业行贿,“为何没有这些企业的财务凭证或者 银行 凭证?没有这些证据,怎么能够证明这起企业给朱元友送了钱财?”对此,公诉人表示,钱财的来源,涉及的是行贿人的案件。本案追究的是朱元友涉嫌受贿的刑事责任,行贿钱款来源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庭审最后,公诉人表示,朱元友当庭翻供,拒不认罪,请求法庭从重予以判处。辩护人则称,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朱元友构成犯罪,请求法庭判决朱元友无罪。

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