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06.05.2016  20:56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通知》(国粮办检〔2016〕8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第六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称“全国示范单位”)和第五批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以下称“全省示范单位”)申报,以及前批次评定的全国和全省示范单位的资格条件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示范单位创建。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努力提升依法管粮和依法治粮水平,进一步推进基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队伍建设,全国和全省示范单位的申报对象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安排部署(6月底前完成)。各市粮食局要按照创建要求,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申报。

      2.申报(7月底前完成)。申报单位对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1)所列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审核标准且自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者,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符合审核标准且自评分达到87分及以上者,填写《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3),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必须具有规范查处违规案件的执法实践,即具备使用一般程序实施处罚的执法实践经验。一个单位可同时申报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已被认定为全国示范单位的不得再申报。已被认定为全省示范单位的可以申报全国示范单位,不得再申报全省示范单位。

        3.初审(8月底前完成)。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对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所列标准对申报单位评分,初审达到相应标准的,将《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或《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省粮食局。

          4.审核评定和择优推荐(9月底前完成)。省粮食局将派出审核组,对申报全国示范单位和全省示范单位的县级粮食部门,采取实地考查方式,对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所列标准对申报单位评分。全国示范单位推荐坚持好中选优,全省示范单位评选坚持宁缺毋滥。

        (二)示范单位复核。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示范单位复核工作“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定期复核、能进能出”的原则,我省从今年起,将对前批次的全国、全省示范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复核,原则上示范单位资格条件复核工作与申报创建工作同步进行。示范单位资格条件复核工作依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标准执行。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予以保留;不再具备基本条件但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的,或者符合基本条件且评分在80~90分的,限期半年整改;其他情况的予以取消。复核的示范单位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自评材料,实际条件与初评时发生变化的,应在上报材料中附书面说明。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提出明确的“保留”“取消”或“限期整改”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于9月底前将初审结果报省粮食局复核。

        省粮食局将对各市初审情况组织抽查,对不再符合“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资格条件的,上报国家粮食局,由国家粮食局取消其称号;对不再符合“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资格条件的,由省粮食局取消其称号。示范单位称号一经取消,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对限期整改的示范单位,由省粮食局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半年整改期满后由省粮食局再次进行复审。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和复核工作是新形势下推动基层粮食部门工作的有效抓手。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逐级分解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特别是辖区至今没有示范单位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作为、迅速行动,对照示范单位创建标准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力争实现“”的突破。

        (二)实事求是地做好申报、推荐和复核工作。各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测评表和复核表规定的测评项目、条件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打分,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要注重实效,坚持优中选优、优胜劣汰,逐步形成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推动示范水平不断提升。申报单位要备齐制式(包括纸质和音像)的汇报材料,各地要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实效等内容。

        (三)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示范作用。各示范单位要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和执法案例,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结合当前粮食库存重点检查、推行移动执法、开展随机监管等方面取得的创新成果,因地制宜的组织好辖区内的分类创建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示范单位基础好、条件优、政府重视等方面的优势,紧紧围绕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严格依法履职,全力开展“监管创新年”活动,突出抓粮食好收购政策落实、库存安全管理、销售出库监管、违规行为查处、诚信体系建设“五大任务”,进一步推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省粮食局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执法经验交流,特别是准备申报示范单位的地方与前批次示范单位应加强交流,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各市粮食局要对照测评项目,对全国示范单位、全省示范单位进行认真初审,结果专题上报省粮食局。省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示范单位开展创建和复核工作,选择创建效果突出的单位,及时宣传先进典型。

        联   系   人:周启富

        联系电话:0551-62870690,6288813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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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

2.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3.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4.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复核表

5.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复核表

 

 

 

安徽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5月5日

16010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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