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的通知

28.02.2015  09:49

 

各市、县粮食局:

为全面推进我省法治粮食建设,提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涉粮案件办理质量,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决定在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重要意义

国家粮食局2008年印发的《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文书》(国粮检〔2008〕290号)实施至今,有力推动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开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给我们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目的是革除原有行政执法文书的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说明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法、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到行政处罚的合法合理性。它有利于消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缓解矛盾冲突,有利于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法治粮食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推行到位。

二、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职权原则。执法文书的说理,必须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围绕具体执法行为进行。超出法定职权的事项,即使当事人主张,也只需要说明超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即可。

(二)依法说理原则。执法文书的说理,要尽可能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切忌凭个人理解和推测。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但与本案事实、依据、情节等密切相关的因素,应遵循法律原理和法治精神适度说理。

(三)突出重点原则。执法文书的说理,要结合个案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焦点问题重点分析,切忌面面俱到、长篇累牍。说理式执法文书要针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法规的竞合适用、自由裁量有关情节、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说理,以达到以理服人的执法效果。

(四)紧扣事实原则。执法文书的说理,要以法律事实为根据,层层递进,前后呼应,切忌说理与事实脱节,说理与事实矛盾。执法文书中“查明事实”部分是核心、是基础,认定的法律事实必须有证据支撑,为说理做好铺垫。

三、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重点

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的重点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范》见附件1,《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可通过开展评选“优秀说理式执法文书”、案件评查等活动,推动说理式执法文书普遍使用。

(二)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要重点组织执法办案人员认真学习《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范》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三)突出重点,确保实效。在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的过程中,各地要重点抓好证据的全面采集和文书的格式规范,确保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取得良好效果,执法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升。

(四)互通信息,提升质量。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是一项创新工作,各地要不定期开展交流、讲评,通过以点带面,不断总结经验,提升质量。在推行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请及时与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联系。

 

附件:1.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范

2.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安徽省粮食局

2015年2月26日

 

 

 

 

附件1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规范

 

制作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总体要求是: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叙事完整、说理充分、论证严密;语言流畅、用语规范、逻辑准确。具体应阐明下列事项:

1.讲清违法行为的事理,说明当事人“为什么违法”。要以调查核实的证据为基础,紧扣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做到“三清”。一要讲清当事人基本情况,说明被处罚主体资格合法;二要讲清违法行为事实,按照何时、何地、何行为、何后果等基本要素,对行为的具体表现、涉案标的物、违法所得等情况具体叙述,并对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主观意图、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的,适当作出客观评述;三要列清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并指明其证明内容。证据列述应进行适当归纳,按证据主次顺序(或者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对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应说明收集证据的方式、形式等以体现该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2.讲清定性用法的法理,说明当事人“违反什么法”。一要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规定,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客观分析当事人行为的性质,准确定性违法行为。二是要全面准确引述法律、法规的具体禁止性规定,指明当事人的行为具体违反何法、何条的哪一项禁止性规定,具体构成什么违法行为。三是要详实引述与禁止性规定相对应的罚则条文内容,以备作出公正裁罚。案件定性适用要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入手阐明法理,特别是在法律、法规、规章之间产生竞合或者同一法律规范中出现法条竞合时,更应详加阐述相关法理。

3.讲清程序正当的公理,说明“用何方式步骤处罚”。一要交待案源,表明案件查办启动合法;二要说明执法程序,将案件查办中实施的行政强制、处罚或听证告知、是否听取和采信陈述申辩意见、是否举行听证等涉及当事人权利的事项告诉当事人;三要告知履行方式、期限及拒不履行的后果,敦促其主动履行处罚决定;四要告知救济权利、期限、行使方式和途径,以及救济权行使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事项,让其享有并可充分行使法定救济权。

4.讲清自由裁量的情理,说明“为何这样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主要是对处罚种类或者罚款幅度的裁量。一要遵循通用的比例制原则,避免同案不同罚、处罚显失公平等情形的产生;二要将当事人主观意图、手段、情节、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对照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法定(或酌定)情节,作出合理裁量。

5.讲求严谨规范的文理,规范文书格式。一是格式要符合统一要求(以国粮检〔2008〕290号文件规定的文书格式为准);二是在文书体例、标点符号标注、文字表述等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汉语规范要求,遣词造句要尽量使用书面语言和法律术语,谨防用语“口语化”,禁止使用生僻字。


附件2

 

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参考样式

 

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住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在按上述自然人表述的基础上根据案情增加字号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执照有效期、注册号等内容;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住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及方式、成立日期、注册号、邮编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件来源)XXXX年XX月XX日,本局执法人员在XXXX检查中发现XXXX,涉嫌XXXX,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调查。(一般根据案件发生的过程写,到立案止)

(先行登记保存)为防止证据灭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报XX批准,对当事人XX物品(产品、账单等)采取了XX措施以保存证据,并于XXXX年XX月XX日向当事人送达了X粮先保字〔XXXX〕第X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先行登记保存证物清单,当事人于XXXX年XX月XX日签收。

(检验及结果送达)XXXX年XX月XX日,本局向XX(鉴定机构)提交了X粮检委字[XXXX]第X号检验委托书和XX(鉴定物品样件),XXXX年XX月XX日,XX(鉴定机构)向我局出具了检验结果(标明文号),XX年XX月XX日,本局于XX年XX月XX日将检验结果(标明文号)送达当事人XX(或其委托人XX),当事人XX(或其委托人XX)表示对鉴定结果没有异议(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要详细说明重新鉴定的情况)。

(违法事实)经查, XXXX。(表述应完整准确,包括何时、何地、从事何类违法活动,行为的详细表现,涉案标的物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同时,对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图、造成的社会后果作出客观表述)

(证据列举)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

证据一:XXXXXX,证明XXXXXX;

证据二:XXXXXX,证明XXXXXX。(证据的列举可按时间顺序,并适当予以归类)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没有被采信的,要详细说明理由)

(执法程序)XXXX年XX月XX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X粮听告字[XXXX]第X号《听证告知书》(X粮罚告字[XXXX]第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载明:

当事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陈述、申辩)。 在听证会上(或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材料中)。当事人辩称:

一、XXXXXX;

二、XXXXXX。

当事人没有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的,应载明: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要求。

(法律适用和定性)本局认为:当事人XXXXX(详细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XXXX(详细禁止条款),已构成XXXX行为。(其中要说明是否采信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及理由)

(自由裁量情形)鉴于当事人XXXX(自由裁量的情节、理由),可以(应当)XXXX。

(处罚决定)依据XXXX具体罚则条款),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XXXXXX;

二、XXXXXX。

(履行方式)需交纳罚款的,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帐户:XXXXXX,帐号:XXXXXX)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

(救济途径)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