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08.10.2015  11:24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今年秋粮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5〕80号)要求,现就开展秋粮收购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秋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者。包括中央粮食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跨地区收购粮食的外地企业。

      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下称委托收储库点)是重点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重点包括:

      1.粮食收购资质情况。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核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质价标准执行情况。粮食收购者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级标准和增扣量标准,验质检斤程序是否规范透明,坚决纠正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收购、贴费用收购以及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粮食等违规行为;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是否建立了质量档案,是否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

      3.收购守则准则执行情况。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执行“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和“四坚持四确保”收购准则;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按照《201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手册》和《安徽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流程图》规范操作,是否优化服务措施,真正做到让售粮农民来时“热心”、交时“称心”、走时“舒心”。

      4.粮款支付情况。严格检查各类粮食经营者是否不折不扣执行向售粮农户现款结算、“一手粮、一手钱、不打白条”的规定;在粮食收购中是否做到“谁卖粮食、向谁支付售粮款”,提供网银、现金两种支付方式供售粮者选择。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打白条”等违规行为,绝不允许出现拖欠粮款或给农民“打白条”的现象。

      5.收购凭证填写情况。检查填写收购凭证和发票是否规范统一,项目内容是否齐全,凭证上各环节签字有无缺失,坚决打击虚假收购、“转圈粮”、“以陈顶新”、“就地划转”、“先收后转”、“二次开票”等各种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

      6.收购进度情况。检查委托收储库点在预案执行期间是否做到每5日将实际收购进度数据抄报所在地的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委托收储企业和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粮食入库进度与企业实际仓容不符等情况。

      7.守法诚信经营情况。粮食收购者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是否做到守法诚信经营,督促粮食收购者按照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对不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以及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数据等违规行为严格查处。对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的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评价体系。

      8.其他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时间

      秋粮收购专项检查从收购工作开始到2016年1月31日结束。

      四、检查方式

      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各类粮食经营者进行全面检查。

      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县(市、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直接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检查。

      省粮食局会同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对市、县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导、重点巡查和飞行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秋粮收购工作是当前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中心工作,在当前我省粮食库存充裕、企业仓储压力大、农民增收难度大的情况下,各地要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把做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具体行动,加大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好秋粮收购市场秩序。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检查方案要报省粮食局备案。各地要认真落实粮食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粮食部门要主动牵头,联合物价、工商(市场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要与周边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开展执法协作,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粮食流通秩序。

      (三)严查违规行为。结合开展“转圈粮”专项整治和“出库难”专项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形式“打白条”、“压级压价”坑农害农以及“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规政策严肃查处,依法应当处罚的绝不姑息,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处理。

        (四)建立检查日志。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购集中期要组织精干力量,深入一线开展检查,增加检查频次。检查人员要深入收购现场,对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已入仓的粮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填写检查工作日志,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等情况,并及时归档。省粮食局将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日志》等检查工作资料进行调阅核查。

      (五)加强层级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具体人员。对因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导致秋粮收购出现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查,重大违规问题要直接查处,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和公信力。

      (六)及时报送信息。各市粮食局从10月份开始至收购结束,每月向省粮食局报送一期专项检查工作动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专项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各市粮食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正式上报省粮食局。

 

 

 

安徽省粮食局

2015年9月30日